司考疑难问题解答(十二)
2005-08-01 10:43: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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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5:市政府以污染环境为由对某个企业进行整顿,该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吗?
解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本问题中原具体行政区域行为是市政府的);二是经过了原机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
问题56: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则据此可认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对否?
解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很明显,该项条款并没有指出提起的诉讼性质。环保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可能属于行政调解,也可能属于行政裁决。对行政调解不服,当然提起的属于民事诉讼;但如果环保部门赋予其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则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提起的应是行政诉讼。
问题57:民事诉讼中因交换证据而致举证期间不足30日的情况怎么处理?并且答辩期如何确定?
解答: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答辩期间的确定与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与举证期限无关。答辩只是一个对起诉书的答辩意见,而不是举证。
问题58:在民事诉讼中,因人身伤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能要求哪些赔偿?在什么条件下法院能支持精神抚慰金?有没有可依据的法律?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问题59: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56条是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是最先立案的法院。两者矛盾,以哪个为准?
解答:这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规定》,因为《规定》是1998年颁发的,而《民诉意见》是1992年颁发的,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该以《规定》为准。
问题60:关于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是职务行为,应该如何确立被告?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二者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问题61:(1)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是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是否是说: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准许,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解答:(1)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都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一般证人调查的,要经过其同意;二是如果向被害人方调查的,要经过被害人方及其证人和检察院、法院的“双重同意”。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一定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收集调查一定的证据,不过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
问题62: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所做的决议却被公司执行完毕,如何看待其效力?
解答: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司所达成的交易仍有效,因为决议程序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程序有瑕疵,则应撤销。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5:市政府以污染环境为由对某个企业进行整顿,该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吗?
解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本问题中原具体行政区域行为是市政府的);二是经过了原机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
问题56: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则据此可认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对否?
解答: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很明显,该项条款并没有指出提起的诉讼性质。环保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可能属于行政调解,也可能属于行政裁决。对行政调解不服,当然提起的属于民事诉讼;但如果环保部门赋予其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则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提起的应是行政诉讼。
问题57:民事诉讼中因交换证据而致举证期间不足30日的情况怎么处理?并且答辩期如何确定?
解答: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答辩期间的确定与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与举证期限无关。答辩只是一个对起诉书的答辩意见,而不是举证。
问题58:在民事诉讼中,因人身伤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能要求哪些赔偿?在什么条件下法院能支持精神抚慰金?有没有可依据的法律?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问题59: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56条是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是最先立案的法院。两者矛盾,以哪个为准?
解答:这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规定》,因为《规定》是1998年颁发的,而《民诉意见》是1992年颁发的,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该以《规定》为准。
问题60:关于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是职务行为,应该如何确立被告?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二者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问题61:(1)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是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是否是说: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准许,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解答:(1)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都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一般证人调查的,要经过其同意;二是如果向被害人方调查的,要经过被害人方及其证人和检察院、法院的“双重同意”。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一定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收集调查一定的证据,不过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
问题62: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所做的决议却被公司执行完毕,如何看待其效力?
解答: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司所达成的交易仍有效,因为决议程序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程序有瑕疵,则应撤销。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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