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公交车播放广告 一市民状告北京市工商局
2005-07-19 12:43:55
中国法院网讯 (刘艳新) 因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自己所投诉的公交车播放广告问题作出的答复,李先生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7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受理的新型工商类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5月份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广传媒集团移动电视公司强制乘客收听移动电视广告节目一案。被告于6月7日向原告作出了如下答复:“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的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并不能认定“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被告的答复内容具有明显的袒护、包庇原告投诉对象的嫌疑,明显地执法不公,是变相地行政不作为,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重新审理原告的投诉,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5月份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广传媒集团移动电视公司强制乘客收听移动电视广告节目一案。被告于6月7日向原告作出了如下答复:“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的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并不能认定“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被告的答复内容具有明显的袒护、包庇原告投诉对象的嫌疑,明显地执法不公,是变相地行政不作为,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重新审理原告的投诉,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