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9年律考试卷二第23题的分析
2005-07-18 16:3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士宽 韩增福
  一九九九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二第23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行为。A、行政处罚。B、行政收费。C、代执行。D、直接强制。

  单纯的做对这道题并不难,但是要真正的理解本题,对今后的司法考试还是大有裨益。笔者认为要真正的理解此题需做把握以下几点: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重要的区别。

  首先,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某种行政决定或某种法定义务的履行。故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对相对人予以约束、扣留或对相对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在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应允履行义务后,可以立即解除约束、查封、扣留,返还其被扣押的财产等。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则不以相对人在处罚决定做出后做出了某种行为而取消原处罚,如行政相对人因殴打他人而被行政拘留15日,不能因为相对人在行政拘留决定做出后停止了殴打他人的行为而不执行拘留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罚就不是这样,如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相对人不执行行政主体作出的搬迁住宅的决定,行政主体给予其执行罚通告,告知其3天内不搬迁,则处以1000元的罚款。相对人接此通知后立即搬迁了,此罚款就不在执行了;如行政主体已经预收了执行罚的罚款,则应将此款退还相对人。因为执行罚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制裁相对人。

  其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相对人违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则是不履行某种行政义务或对社会具有某种危险的个人或组织,其不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例如,非典期间对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强制治疗,行政主体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治疗措施不是因为他们有违法行为,而是因为他们已染上或可能染上了疾病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威胁。

  第三,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该行为是因为相对人违法,故行政处罚后通常要在相对人档案中予以记载、保留;而行政强制措施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并不以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即使是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相对人行为也不一定就具有违法要素。故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在相对人的档案中予以记载和保留。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二、执行性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主体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而采取的迫使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直接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等,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罚、代执行等。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三、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到之处确定的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B属于行政征收显然错误。

资料来源为“三证无忧工作室”

作者单位:

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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