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关于涉及枪支犯罪的考题分析
2005-07-15 12:5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增福
近年的司法考试(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多次考到涉及枪支的犯罪,仔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如九八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68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分析:《刑法》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本罪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特殊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二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主观上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既包括生产制造方面的违法行为,也包括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
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犯罪主题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具备法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资格。
上题中选项D的行为缺乏非法销售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正确的选项为ABC。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九九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30题。“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问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分析: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 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同样的试题在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82、83题就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犯罪。
注意:如果甲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比如是射击运动员),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二者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如九八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68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分析:《刑法》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本罪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特殊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二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主观上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既包括生产制造方面的违法行为,也包括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
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犯罪主题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具备法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资格。
上题中选项D的行为缺乏非法销售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正确的选项为ABC。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九九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30题。“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问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分析: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 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同样的试题在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82、83题就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犯罪。
注意:如果甲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比如是射击运动员),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二者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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