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重复的原因
2005-07-04 09:35: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詹 昊
重复原因之一 基本原理往往是最有必要,也是最有可能重复的考点。只有掌握了最基本的原理,我们对于法律事实的判断才不至于“脱轨”。而日常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律问题,也往往需要采用最基本的原理加以解决。
[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1)1998年律考试题(二)/第52题/多选题
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为ACD。本题中的基本相关案情为乙家的牛吃了甲家的草,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可知A选项正确。另外,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D正确。
( 2 )1999年律考试题(四)/第(一)题/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为乙,因为乙是牛3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本题的基本相关案情是乙的牛踢伤了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可知乙必须承担丙的损失。
此类试题套路大体为“动物侵权”。动物可以是狗、鸡、牛、马,侵犯的权利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参与的当事人有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为了增加试题难度还可能加试混合过错、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紧急避险等原理。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涉及到动物侵权,适用的基本原理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复原因之二 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必然是司法考试中反复测试的问题。
构成这一判断的原因有二:1.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经常性问题大多是法律重点关注的问题。2.司法考试所欲选拔的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就是,运用法律与法学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由此我们也可以大胆推断出另一个命题:那些在实践中鲜有出现的问题虽然也可能进入司法考试的范围,但绝大多数只可能是偶尔涉猎,不可能会重复出现。
[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如1999年律考试卷三第49题、1999年律考试卷三第85题、2000年律考试卷三第14题、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13题、2003年司考试卷三第85题、2004年司考试卷三第3题等。
重复原因之三 有些部门法由于在实践中适用概率不高或因为分值比例分配原因而在司法考试中被测试的机会不多。但又由于这些部门法是司考大纲里的必考法规,所以一旦被考察,其出题点往往相对集中。如此一来,往往造成少数几个考点反复集中出现的情况。
[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单独成为司法考试的一门科目。但宪法因为条文内容不多,十来年考下来没有被涉及的内容已经不多。笔者发觉,许多考官对宪法第九条情有独钟。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条与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等都有关系,因而在为数不多的宪法试题中频频露面。
重复原因之四 有些法学概念容易混淆,有些法条在理解上特别容易出现错误,对于这种理解或记忆上的薄弱之处,也当然是考试中容易失分之处,也当然是试题集中之处。
[例]或许,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就是许多人不可言状的痛处。在10余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继承顺序的问题仍成为许多考生挥之不去的烦扰,有时还会成为大题以致于“伤人不浅”。笔者建议考生务必全面掌握这个问题,必要时借助图示法进行答题。
具体试题有: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86题、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87题、2003年司考试卷三第32题、2004年司考试卷四第(一)题。
[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1)1998年律考试题(二)/第52题/多选题
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为ACD。本题中的基本相关案情为乙家的牛吃了甲家的草,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可知A选项正确。另外,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D正确。
( 2 )1999年律考试题(四)/第(一)题/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为乙,因为乙是牛3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本题的基本相关案情是乙的牛踢伤了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可知乙必须承担丙的损失。
此类试题套路大体为“动物侵权”。动物可以是狗、鸡、牛、马,侵犯的权利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参与的当事人有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为了增加试题难度还可能加试混合过错、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紧急避险等原理。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涉及到动物侵权,适用的基本原理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复原因之二 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必然是司法考试中反复测试的问题。
构成这一判断的原因有二:1.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经常性问题大多是法律重点关注的问题。2.司法考试所欲选拔的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就是,运用法律与法学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由此我们也可以大胆推断出另一个命题:那些在实践中鲜有出现的问题虽然也可能进入司法考试的范围,但绝大多数只可能是偶尔涉猎,不可能会重复出现。
[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如1999年律考试卷三第49题、1999年律考试卷三第85题、2000年律考试卷三第14题、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13题、2003年司考试卷三第85题、2004年司考试卷三第3题等。
重复原因之三 有些部门法由于在实践中适用概率不高或因为分值比例分配原因而在司法考试中被测试的机会不多。但又由于这些部门法是司考大纲里的必考法规,所以一旦被考察,其出题点往往相对集中。如此一来,往往造成少数几个考点反复集中出现的情况。
[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单独成为司法考试的一门科目。但宪法因为条文内容不多,十来年考下来没有被涉及的内容已经不多。笔者发觉,许多考官对宪法第九条情有独钟。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条与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等都有关系,因而在为数不多的宪法试题中频频露面。
重复原因之四 有些法学概念容易混淆,有些法条在理解上特别容易出现错误,对于这种理解或记忆上的薄弱之处,也当然是考试中容易失分之处,也当然是试题集中之处。
[例]或许,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就是许多人不可言状的痛处。在10余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继承顺序的问题仍成为许多考生挥之不去的烦扰,有时还会成为大题以致于“伤人不浅”。笔者建议考生务必全面掌握这个问题,必要时借助图示法进行答题。
具体试题有: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86题、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87题、2003年司考试卷三第32题、2004年司考试卷四第(一)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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