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者恒重的司考
2005-07-04 09:33: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詹 昊
  司考试题重复率之高令人惊奇。据笔者整理归纳,司考试题重复现象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司考中重点问题重复出现频率高,有的问题每年必须出现,甚至不出现反成为反常现象,有的考点不仅每年出现,在当年试卷中也多次出现。

  [例]海商法共计278条,可谓条款数量大。该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计有9条。司考中该法重复考点之集中令人咂舌。

  (1)199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四)/第二题(9)/选择题

  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号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 )法律。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答案为B,依据为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2)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题(一)/第37题/单选题

  1997年10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明星号”是我国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下列哪一法律?

   A.香港法  B.希腊法  C.巴拿马法  D.中国法

   答案为C,依据为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另外,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一第73题是对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考察;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一第30题是对第二百七十条的考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2题是对第二百七十条的考察。2004年司考的到来,仿佛是为了验证本文所讲规律的正确性,试卷中不仅测试了剩下来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一口气在试卷一与试卷三中分别重复测试了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具体可见试卷一第38题、第71题、试卷三第26题等。

  其二,相同知识点在考试题中重复出现时测试思路雷同。比如,有的法条为禁止性规定,而重复出现的试题则一律采用逆向思维测试方式,题干问题大多是:“下列哪些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正确答案只须将法条中列举的情况排除即可。

  [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司法考试对本法条的考察具体可见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55题、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3题、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2题等。2004年考官再一次重复了以前的出题思维。

  其三,对某些知识点进行测试时,历年试题题干设计十分相似。例如,题干中当事人的关系相似,发生的法律事实相似,不同的无非是当事人姓名有了变化,场所有了变化。考生如果研究了上述规律,一见到类似的试题几乎就可以断定考官所欲测试的知识点。案例题套路化,成为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投保人身保险后,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历年真题对上述知识点的考核中,考官多欲考查受益人、继承人领受保险金的区别情形,所以出题的题干中一定会出现下列当事人:死者(被保险人)、死者的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个“铁三角”关系几乎每年必出。如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28题、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91题、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28题、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61题。

  其四,这是笔者本不欲例举、归纳的一类,因为这是可能误导考生的一类试题——完全重复的试题。这种题目每年几乎都有,但毕竟数量很少。此外,笔者也要提醒考生,千万不要以为表面相似的试题就一定有相同的答案,考官只须在题干或题肢中改变一个词语,就可能导致选项的不同。

  [例]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2题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8题、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第31题与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10题、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4题与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1题、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1题与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3题等的重复情况,都可以让考生感觉到研习历年真题带来的“意外之喜”。

  笔者强调的是对历年真题中所包含知识点的记忆,强调的是对历年试题出题思路的掌握,而绝不是要求考生对以往真题进行简单的背诵。

  机械地、粗浅地对题目中的案情加以记忆用处不大,把握住案情后面的法条与法理才能使你处变不惊,于万般变化中闲庭信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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