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疑难问题解答(九)
2005-07-04 09:27: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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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8:A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成立一家股本总额为4亿的H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H公司成立后A公司减持法人股,购买600万股公众股,并于3个月后卖出,获利1800万元。
(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是否适用于本题情况,减持与转让有何异同?
(2)如果违法转让有什么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适用本题。在本题中减持和转让是一个意思。(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应当认定其作为一种禁止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从其立法本意分析,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重发起人的责任,维护公司及非发起人股东之利益,因此,其应属效力规范。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是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问题39:证券交易所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二者的区别?
解答: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与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企业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指经政府编制委员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确认为事业法人。其区别如下:
(一)获取法人资格的注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活动领域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三)产出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
问题40:致人身体残疾,不仅是对身体权中肢体完整性的侵犯,而且还对所残疾部分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发挥有严重影响。比如说:双臂被砍下!为什么把这种情况只规定为侵害了他的身体权呢?难道没侵害他的健康权吗?答案是不是把它改成既侵犯了他的健康权也侵害了他的身体权呢?
解答:1.致人身体残疾,不仅是对肢体完整性的侵犯,而且还对所残疾部分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发挥有严重影响。所以,致他人身体残疾是既侵犯了身体权,也侵害了健康权。
2.身体权是公民享有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一般来说,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3.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如果仅仅侵害了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却没有侵害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是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而没有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偷剪发辫即为此例。
4.在考题中,如果考察到这一知识点,题目的设计一定会比较清楚,会很容易判断所侵犯的客体到底是身体完整,还是身体健康。
问题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这些条款?
解答:1.《解释》第7条第一款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既不能理解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不能理解为“未成年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适当责任”,而是应该理解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相比较,该条文虽然仍坚持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是,赔偿责任范围却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到“相应的”赔偿责任,既可能是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与本条第一款不同的是,第二款规定,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除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所以,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问题38:A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成立一家股本总额为4亿的H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H公司成立后A公司减持法人股,购买600万股公众股,并于3个月后卖出,获利1800万元。
(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是否适用于本题情况,减持与转让有何异同?
(2)如果违法转让有什么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适用本题。在本题中减持和转让是一个意思。(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应当认定其作为一种禁止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从其立法本意分析,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重发起人的责任,维护公司及非发起人股东之利益,因此,其应属效力规范。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是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问题39:证券交易所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二者的区别?
解答: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与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企业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指经政府编制委员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确认为事业法人。其区别如下:
(一)获取法人资格的注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活动领域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三)产出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
问题40:致人身体残疾,不仅是对身体权中肢体完整性的侵犯,而且还对所残疾部分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发挥有严重影响。比如说:双臂被砍下!为什么把这种情况只规定为侵害了他的身体权呢?难道没侵害他的健康权吗?答案是不是把它改成既侵犯了他的健康权也侵害了他的身体权呢?
解答:1.致人身体残疾,不仅是对肢体完整性的侵犯,而且还对所残疾部分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发挥有严重影响。所以,致他人身体残疾是既侵犯了身体权,也侵害了健康权。
2.身体权是公民享有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一般来说,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3.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如果仅仅侵害了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却没有侵害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是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而没有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偷剪发辫即为此例。
4.在考题中,如果考察到这一知识点,题目的设计一定会比较清楚,会很容易判断所侵犯的客体到底是身体完整,还是身体健康。
问题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这些条款?
解答:1.《解释》第7条第一款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既不能理解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不能理解为“未成年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适当责任”,而是应该理解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相比较,该条文虽然仍坚持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是,赔偿责任范围却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到“相应的”赔偿责任,既可能是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与本条第一款不同的是,第二款规定,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除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所以,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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