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妄谈法律责任
2005-06-16 14:46:2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泽
从胡海滨同志关于媒体未经测得艾丁湖最低点海拔高程新数据的单位同意报道该数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措辞,以及其关于“随意发布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测绘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要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定性来看,我认为有些言重。
来信对定性为违法的行为主体未明确指出,不知所指违法行为是媒体报道相应的行为,还是媒体获得数据的科考单位工作人员测得该数据并向媒体提供的行为。不过,我认为无论是对科考单位,还是媒体,以违法相责,都是不合适的。
测绘法是专门规范测绘活动的。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科考单位对艾丁湖区海拔高程的测量及媒体对科考单位测得的艾丁湖最低点海拔高程数据的报道,都不是测绘活动的范畴,指其违反测绘法,都十分牵强。
作为测绘法意义上的测绘成果的公布,与媒体对某个通过测量获得的数据的报道,有本质的区别。对媒体来说,我国陆地第一低地最低点海拔高程究竟是多少,或者说我国陆地海拔最低高度是多少,无疑是其所关注的。在有关科考单位工作人员测得的数据与国家测绘总局对外发布的数据存在差异,并明显低于国家测绘总局对外公布数据的情况下,媒体当然会关心是否地理环境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新的数据具有重大的新闻价值。因而,媒体报道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测得的新数据作为新闻予以发布和传播,是新闻规律使然。
面对媒体报道的新数据,测绘机构应该做的,首先应该是了解媒体报道的数据来源及其可靠性,并通过媒体作出必要的澄清,比如:测得该数据的机构的性质;测得该数据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和水平;其测量方法是否科学;测得数据是否准确;等等。
我认为,对媒体报道科考单位测得的艾丁湖海拔高程数据,新疆测绘局的反应有些过激了。不客气地说,这除了科考单位的测得的数据与新疆测绘局当初测定并由国家测绘局对外公布的数据存在差异,而可能让新疆测绘局产生的被否定感外,也可能与我们的一些长期以来垄断着某些信息发布权的行政机关控制信息及擅施权威的习性有关。
违法行为及违法责任,都有特定的构成。违法并课以相应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千万不可妄谈。坦率地说,媒体报道科考单位测得的与原国家测绘局对外公布的艾丁湖最低点海拔高程数据有差异的新数据,除了人们可能会想是不是艾丁湖地理环境发生了变化之外,不可能有什么“不良影响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实在是唬人了点!(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新闻传播法学者)
来信对定性为违法的行为主体未明确指出,不知所指违法行为是媒体报道相应的行为,还是媒体获得数据的科考单位工作人员测得该数据并向媒体提供的行为。不过,我认为无论是对科考单位,还是媒体,以违法相责,都是不合适的。
测绘法是专门规范测绘活动的。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科考单位对艾丁湖区海拔高程的测量及媒体对科考单位测得的艾丁湖最低点海拔高程数据的报道,都不是测绘活动的范畴,指其违反测绘法,都十分牵强。
作为测绘法意义上的测绘成果的公布,与媒体对某个通过测量获得的数据的报道,有本质的区别。对媒体来说,我国陆地第一低地最低点海拔高程究竟是多少,或者说我国陆地海拔最低高度是多少,无疑是其所关注的。在有关科考单位工作人员测得的数据与国家测绘总局对外发布的数据存在差异,并明显低于国家测绘总局对外公布数据的情况下,媒体当然会关心是否地理环境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新的数据具有重大的新闻价值。因而,媒体报道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测得的新数据作为新闻予以发布和传播,是新闻规律使然。
面对媒体报道的新数据,测绘机构应该做的,首先应该是了解媒体报道的数据来源及其可靠性,并通过媒体作出必要的澄清,比如:测得该数据的机构的性质;测得该数据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和水平;其测量方法是否科学;测得数据是否准确;等等。
我认为,对媒体报道科考单位测得的艾丁湖海拔高程数据,新疆测绘局的反应有些过激了。不客气地说,这除了科考单位的测得的数据与新疆测绘局当初测定并由国家测绘局对外公布的数据存在差异,而可能让新疆测绘局产生的被否定感外,也可能与我们的一些长期以来垄断着某些信息发布权的行政机关控制信息及擅施权威的习性有关。
违法行为及违法责任,都有特定的构成。违法并课以相应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千万不可妄谈。坦率地说,媒体报道科考单位测得的与原国家测绘局对外公布的艾丁湖最低点海拔高程数据有差异的新数据,除了人们可能会想是不是艾丁湖地理环境发生了变化之外,不可能有什么“不良影响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实在是唬人了点!(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新闻传播法学者)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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