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疑难问题解答(四)
2005-06-07 17:15: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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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3、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两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解答:本题考查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披露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作为第三人的天鹅公司在知晓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委托关系后,可以直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问题(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解答:本题考查定金的成立。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彩电购买合同的总价款为130万元,则定金最多可以约定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问题(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答: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对于天鹅公司来说,工作人员在发货时误把505当成500,属于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对于大兴公司来讲,多收的5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另外,根据合同法,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问题(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答:本题考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途中,还没交付的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问题(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解答:本题考查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根据合同法,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综上,本问题涉及到考生对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综合掌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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