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的意义
2005-06-03 14:07:2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刘武俊
  据《第一财经日报》6月1日报道,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红头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笔者认为,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将成为行政诉讼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突破了审查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也同时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而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就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如果不能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范围内,将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因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制定规章、决定、命令,同时这些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从学理上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仅仅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表现为制定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所谓“红头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首府及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诚然,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显失公平和违法具有影响更深、范围更广的潜在的危害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持续、反复的危害。依法行政的要义不单纯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同时也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要合法,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合法。从行政法治的原理讲,行政法的要义就是限权,限制和约束公权力,而司法审查是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防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残缺的行政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将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红头文件”,实则是对行政诉讼原理和司法审查理念的科学回归,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重要完善,是对残缺不全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康复。

  当然,笔者认为在规定由检察院代表民意对“红头文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也应提倡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权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倡导,不宜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作为公民个人诉讼的前置程序。

  “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将开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局面,因此,这次行政诉讼法的“大修”也更加值得我们期待。(原载:《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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