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金在某些省为什么分文未发?
2005-05-30 14:21:4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王比学
  据《检察日报》报道,我国有一个省自从《国家赔偿法》颁布11年以来,国家赔偿金一分钱也没花出去,而这个省曾出现过几起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制定,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初衷是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获得国家赔偿。但这部法实施10多年来,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想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其一,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缺陷。《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表明,在我国,任何人要想获得国家赔偿,必须符合三项条件,即:终审判决已定罪、再审改判无罪、刑罚已经开始执行。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却常常以被告人已认罪伏法为由而拒赔,不管“认罪伏法”是否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这给司法机关规避责任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其二,行政、司法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国家赔偿不积极,能避就避。因为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自己的行政行为错了,等于承认自己判了错案。《国家赔偿法》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这无异于让有关机关打自己的耳光,而且还得赔钱给别人,谁会积极主动去赔?

  其三,绝大多数老百姓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期望值很低。在他们心目中,只要错案能得到纠正,就感激不尽了,根本没有向国家提起赔偿的意识。即使想到向国家提起赔偿,也由于因纠正错案,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愿意再为此折腾了。我们常见有一些冤案的当事人被“平反”后,送锦旗和表扬信到司法机关的报道,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1年前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更多强调的是公权,而忽视私权。去年我国进行了修宪,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近几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值得高兴的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将是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对公民和法人私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限制和制约,实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

  说到底,对受到不当损害的公民和法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和法人私权利的恢复,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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