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红装"纠纷案开审 双方同意调解
2005-05-19 13:41:32
中国法院网讯 (祁云奎 图/文) “城市红装”中国济南首届“法国当代艺术展”于2004年12月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之后,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然而,事后举办方之间却因合作合同的履行问题引发诉讼。5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山东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该项活动的另一合作者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赔258万元一案。
2004年,山东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仇黎明、济南彩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红装”中国济南首届“法国当代艺术展”三方合作合同书。其中规定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如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对此次参展作品进行商业资源开发,展览活动结束一周内,普利公司应向演一公司一次性支付为此次活动花费的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58万元。
原告山东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包括申办、实施宣传、部门协调、人员接待等工作,保证了此次活动的成功举行。但被告未对参展艺术品的商业资源进行开发,并拒不支付原告258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
被告辩称,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书约定对此次参展作品的商业资源委托原告进行了开发,并为此支付给原告85万元的费用,后在泉城广场成功举办了该活动,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对参展作品的商业资源进行了开发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意见将于15日内作出。
2004年,山东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仇黎明、济南彩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红装”中国济南首届“法国当代艺术展”三方合作合同书。其中规定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如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对此次参展作品进行商业资源开发,展览活动结束一周内,普利公司应向演一公司一次性支付为此次活动花费的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58万元。
原告山东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包括申办、实施宣传、部门协调、人员接待等工作,保证了此次活动的成功举行。但被告未对参展艺术品的商业资源进行开发,并拒不支付原告258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
被告辩称,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书约定对此次参展作品的商业资源委托原告进行了开发,并为此支付给原告85万元的费用,后在泉城广场成功举办了该活动,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对参展作品的商业资源进行了开发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意见将于15日内作出。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