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考大纲分析及热点透视
2005-05-10 11:21: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独家授权中国法院网刊发此文,其他网站未经作者书面授权许可,禁止转载、摘编。)
与去年的考纲(下称旧考纲)相比,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化分为考试说明中的变化和各科目考试要点与范围上的变化两部分。
考试说明中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试卷四把旧考纲中的“分析简答题”拆分为“简析题”和“分析题”两种题型,并分别作了新的示例。二者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答题要求不同,简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按照试题提问回答问题,分析题则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并说明理由。简析题因为案情后面有具体的“提问”,考生可以条分缕析,按图索骥,而分析题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提问”提示,则要靠考生自己归纳总结,挖掘答题要点。相对来说,分析题要更难一些;二是,在“论述题”题型中,替换了新的示例,答题字数由旧考纲要求的800至1000字改为不少于500字。此外,法律文书题也替换了新的示例。法律文书命题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另一种方式是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文字通顺简练、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以下是各个学科考点与范围的变化:
一、法理学
法理学科目主要是增加了“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节的内容,包括3个考点。此外还新增了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两个考点。“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是今年法理学科目中的热门考点,考生应着重把握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的各自含义。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作了扩充,将“利益”纳入考查范围。着重把握法对利益的调控必须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考点“法的价值冲突”扩充为“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着重掌握法的价值冲突的三种解决原则。
二、经济法
经济法科目,主要是新增了一节的内容,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中。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而使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科目的主要考点变动情况是,把旧考纲中“世界贸易组织”一章的名称,改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将两节内容扩充删改为五节内容。增加了“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一节内容。在“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一节中,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解决。此外,还分散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和国际保理。
四、刑法
刑法科目的变化,一是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节内容;二是增加了两个罪名,即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该部分内容必然会有新的变化。
五、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科目在今年的考纲中变化最大,章、节、考点都有相当大的变动。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三节;增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一章,共三节;把去年的“法律援助的概念”考点扩充为“法律援助制度”一节,共6个考点;增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节,共3个考点;增加“侦查监督”一节,共3个考点;增加“刑事审判的模式”一节,共4个考点。把“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节名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结构”,并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此外,有些考点内容有较大扩充,分散在各章节中增加的考点也有很多。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的变化不大,其考点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较大调整,被增改界定为6个原则;二是新增加了几个考点,即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等。
七、民法
民法科目新增两节内容,一节是“地役权”,共4个考点;另一节是“居住权”,共4个考点。地役权属于司考和律考中的常考内容,但多扮演超纲的角色,今年考纲将其纳入考查范围,命题也就名正言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被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我国官方民法典草案中有专章规定。
分散考点的增加有:在“特殊侵权行为”一节中,增加了4个考点,即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在“动产所有权”一节中增加了“时效取得”;在“侵权责任”一节中,增加了1个考点,即人身损害赔偿。
单个考点的扩充有,“物权的变动原因”扩充了“物权行为”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扩充了“法人所有权”内容;“共同共有的类型”扩充了“合伙财产”内容。此外,把“荣誉权”的性质由旧考纲的身份权变为人格权。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节名改为“地上权”。
八、商法
商法科目的变化比较零散和细微,除增加了“事实上的合伙”1个考点外,其他的属于单个考点的扩充。变化知识点主要是,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溢价发行回归市场行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本科目考纲的变化不大,考点增加了3个,即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考点的扩充有,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中扩充了“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在“当事人适格”中扩充了“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增加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在“证据保全的概念”中增加了“证据保全的意义”。
此外,宪法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使得“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成为今年宪法科目的考查热点。法律职业道德科目新增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与去年的考纲(下称旧考纲)相比,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化分为考试说明中的变化和各科目考试要点与范围上的变化两部分。
考试说明中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试卷四把旧考纲中的“分析简答题”拆分为“简析题”和“分析题”两种题型,并分别作了新的示例。二者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答题要求不同,简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按照试题提问回答问题,分析题则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并说明理由。简析题因为案情后面有具体的“提问”,考生可以条分缕析,按图索骥,而分析题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提问”提示,则要靠考生自己归纳总结,挖掘答题要点。相对来说,分析题要更难一些;二是,在“论述题”题型中,替换了新的示例,答题字数由旧考纲要求的800至1000字改为不少于500字。此外,法律文书题也替换了新的示例。法律文书命题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另一种方式是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文字通顺简练、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以下是各个学科考点与范围的变化:
一、法理学
法理学科目主要是增加了“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节的内容,包括3个考点。此外还新增了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两个考点。“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是今年法理学科目中的热门考点,考生应着重把握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的各自含义。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作了扩充,将“利益”纳入考查范围。着重把握法对利益的调控必须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考点“法的价值冲突”扩充为“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着重掌握法的价值冲突的三种解决原则。
二、经济法
经济法科目,主要是新增了一节的内容,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中。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而使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科目的主要考点变动情况是,把旧考纲中“世界贸易组织”一章的名称,改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将两节内容扩充删改为五节内容。增加了“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一节内容。在“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一节中,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解决。此外,还分散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和国际保理。
四、刑法
刑法科目的变化,一是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节内容;二是增加了两个罪名,即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该部分内容必然会有新的变化。
五、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科目在今年的考纲中变化最大,章、节、考点都有相当大的变动。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三节;增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一章,共三节;把去年的“法律援助的概念”考点扩充为“法律援助制度”一节,共6个考点;增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节,共3个考点;增加“侦查监督”一节,共3个考点;增加“刑事审判的模式”一节,共4个考点。把“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节名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结构”,并增加了两个考点,即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此外,有些考点内容有较大扩充,分散在各章节中增加的考点也有很多。
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科目的变化不大,其考点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较大调整,被增改界定为6个原则;二是新增加了几个考点,即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等。
七、民法
民法科目新增两节内容,一节是“地役权”,共4个考点;另一节是“居住权”,共4个考点。地役权属于司考和律考中的常考内容,但多扮演超纲的角色,今年考纲将其纳入考查范围,命题也就名正言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被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我国官方民法典草案中有专章规定。
分散考点的增加有:在“特殊侵权行为”一节中,增加了4个考点,即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在“动产所有权”一节中增加了“时效取得”;在“侵权责任”一节中,增加了1个考点,即人身损害赔偿。
单个考点的扩充有,“物权的变动原因”扩充了“物权行为”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扩充了“法人所有权”内容;“共同共有的类型”扩充了“合伙财产”内容。此外,把“荣誉权”的性质由旧考纲的身份权变为人格权。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节名改为“地上权”。
八、商法
商法科目的变化比较零散和细微,除增加了“事实上的合伙”1个考点外,其他的属于单个考点的扩充。变化知识点主要是,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溢价发行回归市场行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本科目考纲的变化不大,考点增加了3个,即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考点的扩充有,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中扩充了“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在“当事人适格”中扩充了“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增加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在“证据保全的概念”中增加了“证据保全的意义”。
此外,宪法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使得“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成为今年宪法科目的考查热点。法律职业道德科目新增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