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赔钱 7青年农民绑架"补"损失
2005-05-08 09:13:10
7被告人接受审判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张苏哲) 搞传销把钱赔得净光后,7农民竟结伙盗窃、抢劫、绑架以弥补损失。4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7被告人3到2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七名被告人都是二十多岁的青年,除韩富富为甘肃省人外,其他六人均为山东乐陵市农民。年龄最大的杨吉强原来经营一家歌舞厅,生意颇为红火,自2003年9月起奔往河北省琢州市搞传销,期间结识了其他六名被告人,并与韩富富、孟祥强结拜为干兄弟。
2004年2月,杨吉强、韩富富、孟祥强、李宝东四人搞传销把钱赔光后回到乐陵市,自感无颜见家人,便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当年4月23日夜间9时许,四人持匕首、仿真玩具手枪、绳子、胶带纸等作案工具,骗租杜某驾驶的面包车,采取捆绑、恐吓等手段将杜某绑架至河北琢州市。他们向杜某及其家人勒索到现金7000元后,便于第二天下午将杜某放回家。后警方侦破此案,四人在逃往北京的途中被全部抓获。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以杨吉强为首的七名被告人,还曾采取持刀威胁、铁管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6起,劫得现金1万元、摩托车2辆,致1人轻伤;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得现金500余元及潜水泵、手机、手表等物品一宗。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以扣押人质勒索财物为目的,暴力、胁迫绑架他人;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作案次数较多,数额较大,应依法严惩。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杨吉强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1.4万元;被告人李宝东、韩富富、孟祥强亦均犯以上三罪,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韩庆禄、王书光、颜献委分别被判处7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七名被告人都是二十多岁的青年,除韩富富为甘肃省人外,其他六人均为山东乐陵市农民。年龄最大的杨吉强原来经营一家歌舞厅,生意颇为红火,自2003年9月起奔往河北省琢州市搞传销,期间结识了其他六名被告人,并与韩富富、孟祥强结拜为干兄弟。
2004年2月,杨吉强、韩富富、孟祥强、李宝东四人搞传销把钱赔光后回到乐陵市,自感无颜见家人,便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当年4月23日夜间9时许,四人持匕首、仿真玩具手枪、绳子、胶带纸等作案工具,骗租杜某驾驶的面包车,采取捆绑、恐吓等手段将杜某绑架至河北琢州市。他们向杜某及其家人勒索到现金7000元后,便于第二天下午将杜某放回家。后警方侦破此案,四人在逃往北京的途中被全部抓获。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以杨吉强为首的七名被告人,还曾采取持刀威胁、铁管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6起,劫得现金1万元、摩托车2辆,致1人轻伤;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得现金500余元及潜水泵、手机、手表等物品一宗。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以扣押人质勒索财物为目的,暴力、胁迫绑架他人;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作案次数较多,数额较大,应依法严惩。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杨吉强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1.4万元;被告人李宝东、韩富富、孟祥强亦均犯以上三罪,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韩庆禄、王书光、颜献委分别被判处7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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