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迟胜于新规流产
2005-04-11 14:59:2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周之南
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列入到今年立法调研项目。这意味着,一部本可以在2004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暂时搁浅,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启动立法。(4月10日《新京报》)
从中国人做事一贯讲究一帆风顺的习惯思维出发,这部政府规章的暂时搁浅也许有点命运坎坷、出师不利的味道。但是,从反映群众意愿、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该规章的推迟出台却是好事一件。即便是仅仅着眼于该规章本身的命运,今天被推迟立法也远远胜于仓促出台之后“新规流产”的命运。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仓促出台尔后新规流产,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比如某市为了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出台了一个通告,规定人工流产需要经过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规定一出台就遭到了市民的强烈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结果规定仅出台20多天便被废止(据《法制日报》4月3日报道)。经过这样一番折腾,政府信誉和法规尊严所受到的伤害不言而喻。
发生在北京的立法推迟和发生在某市的新规流产两个事件,反映了当前地方立法过程中比较典型的两种不同思维模式。前者遵循“开门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征求各界意见放在法规出台之前。后者将“试错”程序后置到法规发布之后,属于明显的封闭式立法。两种模式的优劣不难分辨,从道义判断上来说,既然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制定阶段不征求民意,谈何代表民意?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说,践行源于认同,如果闭门造车的法规明显违背民意,那么这部法规的最终命运只能是流产。
开门立法胜于闭门造车,并不必然意味着开门立法会处处呈现凯歌高奏的顺利局面。立法意味着各种利益的碰撞,开门立法尤其意味着要将各种利益碰撞摆上台面,但这些碰撞都是立法过程中所必须的,只有将尽可能多的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规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民意,并被民众所奉行。
必须承认,立法推迟也是一种尴尬和麻烦,但是立法过程中多一些这样的尴尬,执法过程中就会少去更多的麻烦。我们有理由相信,一部广泛吸收民意、集中民智的法规,绝不会重蹈“新规流产”的覆辙。所以,立法推迟,值得。(原载:《大众日报》)
从中国人做事一贯讲究一帆风顺的习惯思维出发,这部政府规章的暂时搁浅也许有点命运坎坷、出师不利的味道。但是,从反映群众意愿、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该规章的推迟出台却是好事一件。即便是仅仅着眼于该规章本身的命运,今天被推迟立法也远远胜于仓促出台之后“新规流产”的命运。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仓促出台尔后新规流产,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比如某市为了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出台了一个通告,规定人工流产需要经过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规定一出台就遭到了市民的强烈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结果规定仅出台20多天便被废止(据《法制日报》4月3日报道)。经过这样一番折腾,政府信誉和法规尊严所受到的伤害不言而喻。
发生在北京的立法推迟和发生在某市的新规流产两个事件,反映了当前地方立法过程中比较典型的两种不同思维模式。前者遵循“开门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征求各界意见放在法规出台之前。后者将“试错”程序后置到法规发布之后,属于明显的封闭式立法。两种模式的优劣不难分辨,从道义判断上来说,既然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制定阶段不征求民意,谈何代表民意?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说,践行源于认同,如果闭门造车的法规明显违背民意,那么这部法规的最终命运只能是流产。
开门立法胜于闭门造车,并不必然意味着开门立法会处处呈现凯歌高奏的顺利局面。立法意味着各种利益的碰撞,开门立法尤其意味着要将各种利益碰撞摆上台面,但这些碰撞都是立法过程中所必须的,只有将尽可能多的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规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民意,并被民众所奉行。
必须承认,立法推迟也是一种尴尬和麻烦,但是立法过程中多一些这样的尴尬,执法过程中就会少去更多的麻烦。我们有理由相信,一部广泛吸收民意、集中民智的法规,绝不会重蹈“新规流产”的覆辙。所以,立法推迟,值得。(原载:《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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