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解析(十)
2005-03-28 08:4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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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卷三58多选?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其中,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A不能选,BC当选。选项D涉及到的问题是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的关系。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并用的。

  参考答案:BC

  2.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两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9多选?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形式、承租人的转租权。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期限性、转让财产使用权、不动产租赁的物权化、要式性(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等特征。

  关于租赁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A当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不应选B;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故C当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故不应选D。

  本题虽然属于法条型命题,但却体现出一定的法理,如选项D运用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也能得出答案。租赁合同是司考及律考中的常考点,题眼较多。比如,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效力低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默示续租,不定期租赁的随时解除权,转租以出租人同意为前提条件,承租权的法定让与,等等。

  参考答案:AC

  3.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卷三55多选?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转移的方式之一——债权让与,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抵销,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责任等三个考点。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以让与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抵销依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意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发生的抵销。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条款规定的是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B当选。而本题A说的是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即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C当选。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规则,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如果被乙公司拒绝,则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本题的考点之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试卷三单选第12题中已经有所体现,同一张试卷中出现重复的考点,可以说是命题技术上的一点遗憾。

  参考答案:BC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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