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解析(九)
2005-03-28 08:48: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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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1至4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1?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第三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该总承包单位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前两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等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属倒卖合同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非法转包合同。
参考答案:B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2?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解除行使期限的性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即消灭。与除斥期间相近似的概念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并不消灭。此外,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是可变期间。另外,“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可以表明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解除合同在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从这个角度讲也能得出答案。 参考答案:C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3)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甲、乙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为被告和原告。丙与乙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但丙与甲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丙是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参考答案:D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4?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适用该规定。而丙是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不能适用该规定,至于丙与乙签订了无效的《内部承包协议》则在所不问。
参考答案:AD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1至4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1?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第三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该总承包单位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前两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等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属倒卖合同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为非法转包合同。
参考答案:B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2?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解除行使期限的性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即消灭。与除斥期间相近似的概念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并不消灭。此外,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是可变期间。另外,“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可以表明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解除合同在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从这个角度讲也能得出答案。 参考答案:C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3)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甲、乙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为被告和原告。丙与乙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但丙与甲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丙是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参考答案:D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卷三任选84?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适用该规定。而丙是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不能适用该规定,至于丙与乙签订了无效的《内部承包协议》则在所不问。
参考答案:AD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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