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分析(八)
2005-03-28 08:47: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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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4多选)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特征。比较简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性,考生可以从中领会到命题方向。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合同依据法律是否规定特定名称和相应规范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规定了特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15类合同,自然皆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尚未确立一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仅仅负担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仅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虽然,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受赠人的这种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不是对价。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还是实践性,两种对立的观点无论立法上还是学术上都存在。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该种属性经历了从实践性到诺成性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早期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后来,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自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即告成立,赠与物的交付则为合同的履行行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目前,在我国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这一点考生一定要注意。

  (四)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并不做特殊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五)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无向赠与人对待给付的义务。但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当把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赠与财产不以所有权为限。

  本题涉及到赠与合同的前四种特征。  参考答案:ABCD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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