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分析(七)
2005-03-28 08:40: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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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3单选?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表见代理?是历届司考以及律考的经典考点。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含义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发生与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相同的广义无权代理。“表见”即表现,为“表面上所显示的”之意。法律创设表见代理规则的意义在于保护无过失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了应当具有一般代理的要件外,其特别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前提要件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次,在客观要件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一般而言,行为人与本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某种联系,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业务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行为人与本人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亲属关系,但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其中,“持有”分三种情况,一是留用,发生在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中,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二是借用,一般不应认为是表见代理,由借用人与出借人共同对无效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三是盗用,一般不认为是表见代理,但应由本人负举证责任。再次,在主观要件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若相对人出于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本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过失而不知道,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能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以及自己无过失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第三人如有过失或与行为人恶意串通则不在此限,可以免除本人的责任,并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对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除了可以向本人追究责任,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外,还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追究责任,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本人承担了表见代理的后果,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参考答案:D

  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2多选?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得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须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展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参考答案:BCD

  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卷三53多选?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典型性。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发生留置的其他合同,同样能够发生留置权。合同法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条)。

  本题要把担保法与合同法结合起来方可准确得出答案。合同法比担保法增加了一种可能发生留置权的合同,即行纪合同。当然,如果在学习过程中善于归纳总结,不难发现合同法中所出现的四种可能发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参考答案:ACD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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