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葬身火海 受益方拒绝补偿
2005-03-23 18:44:10
时中玉的父亲在法庭上潸然泪下
     中国法院网讯 (徐伟)  18岁的时中玉为了抢救商家财产奋不顾身,最后葬身火海,然而,商家却对英雄的家人不闻不问,遭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的时中玉父母愤怒之下向商家索赔7万元。3月21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10月22日21时许,位于封丘县城北干道崔永伟开办的亚达西家电量贩起火,正在对面拉面馆打工的时中玉奋不顾身冲进火海。为了抢救商家财产,时中玉献出了年仅18岁的生命。2004年11月11日,封丘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认时中玉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作为原告之一的时中玉的父亲时文法在庭审中诉称,时中玉为了抢救被告崔永伟的财产,慷慨赴险,积极救火,壮烈牺牲,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带来了双重打击,特别是其母亲,精神几乎崩溃,但作为受益方亚达西家电量贩的老板崔永伟,至今却连一句安慰话也没有。原告时文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永伟补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元。

  被告崔永伟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他在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中称:首先,对原告之子时中玉的见义勇为行为表示感谢;其次,这场火灾同时造成了自己妻子死亡和全部财产毁损的惨剧。根据国家公安部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烟尘鉴定报告和熔痕技术报告结论,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系人为放火所致,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放火者承担;第三,自己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在,这场火灾同样使自己人财两空,自己本有心补偿原告点损失,但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恳请原告谅解。

  鉴于该案属新型、疑难案件,该案经过二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择期宣告判决结果。

  据有关法律人士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就该案来说,“补偿”而不同于“赔偿”,法院将来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公众的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法院的判决也很难从根本上完全弥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作为受害方,究竟通过何种途径去寻求救济,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再重演,再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和思考的话题。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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