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被扣 来京农民诉城管行政违法
2005-03-22 15:34:02
- 来京农民刘长春(右)
-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常亮 文/摄) 湖北来京农民刘长春因人力三轮车被扣,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暂扣其人力三轮车的决定,并附带提起了要求被告返还人力三轮车,赔偿误工费10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今天上午,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在王府井附近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办事,被东城区城管监察大队以没有牌照为由暂扣,并作出暂扣物品通知单。但事实上,原告有人力三轮车的牌照,且多次找被告索要三轮车无果。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交1000元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系不法行政,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2004年9月17日22时50分,其下属单位王府井分队检查到王府井大街霞公府东口时,发现原告使用一辆无牌照的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并正在收取乘客10元钱。经现场检查,原告未经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客运业务,违反了《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违法经营,故当日即对刘长春使用的人力三轮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04年9月21日,被告依据《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长春使用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暂扣。
被告认为,暂扣原告违法从事客运业务的人力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调查原告违法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诉称,原告在王府井附近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办事,被东城区城管监察大队以没有牌照为由暂扣,并作出暂扣物品通知单。但事实上,原告有人力三轮车的牌照,且多次找被告索要三轮车无果。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交1000元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系不法行政,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2004年9月17日22时50分,其下属单位王府井分队检查到王府井大街霞公府东口时,发现原告使用一辆无牌照的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并正在收取乘客10元钱。经现场检查,原告未经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客运业务,违反了《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违法经营,故当日即对刘长春使用的人力三轮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04年9月21日,被告依据《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长春使用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暂扣。
被告认为,暂扣原告违法从事客运业务的人力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调查原告违法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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