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不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致人触电死亡
2005-03-18 18:32:00
中国法院网讯 (逸馨) 周某、吴某在明知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出售,结果因漏电保护器未能起到断电作用而使人触电身亡。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元。
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今日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这是我市首起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周某、吴某从2004年5月份开始,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内出售。2004年6月27日,李某购买了该种漏电保护器,并在当天使用过程中,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未能够起到断电保护的作用,造成被害人蔺某触电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明知销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今日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这是我市首起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周某、吴某从2004年5月份开始,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内出售。2004年6月27日,李某购买了该种漏电保护器,并在当天使用过程中,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未能够起到断电保护的作用,造成被害人蔺某触电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明知销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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