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改革攻坚推动力
2005-03-15 16:22:5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巨微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世纪80年代前期开始,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念在中国内地萌芽。20年间,“3·15”随一年一度的集中维权咨询服务活动深入人心,已成消费者权益保护代名词。
今又“3·15”,回头看,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内化为中国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有着深刻原因。伴随市场经济兴起,在宏观向度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促进与制衡力量,为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固然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消费行为息息相关,其进入围绕市场构成的错综复杂博弈之局,产生强大影响力,显著有利于提升国家经济运行质量,增加社会总福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发展着的事物。按照历史演进过程,当社会经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入了攻坚阶段。而在现实层面上,近年来,中国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停滞状态”。表征之一为,由消费者组织和媒体公布的消费者保护重点难点在数年时间里趋同,商品住宅、通讯器材等商品,铁路、民航、电讯等垄断行业,以及医疗、教育、保险等严格管制行业,持续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点和维权难点。这一表征之下,还需要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出现了“二元化”趋势:一方面,传统的假冒伪劣现象在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大行其道;另一方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盲区不断被发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如何破除僵局?我们认为,通过改善法律制度环境的方式,将能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在该方面,具体涉及三项事宜:
首先,必须建立产品与服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代经济学研究早已证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弱势状态,遏制经营者可能发生的违约与侵权行为,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方式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经营者对其违约与侵权后果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至今,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外,惩罚性赔偿规定几近空白。而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予以举证,往往十分困难。退一步,消费者遭遇侵害后,即使提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主张,要获得法律支持,通常也需支付“得不偿失”的诉讼成本。这一现实状况如得不到改变,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缺位,将继续停留在对经营者“软约束”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在现有基础上获得实质性进步。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力度应有多大固然可以充分讨论,但建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大势所趋,而且经营者与消费者博弈天平倾斜的状态越早得到矫正越好。
同时,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同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样,已被证明为市场经济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其具有节约社会诉讼资源、消费者诉讼成本低廉、有利于调动律师等“代理维权者”积极性等优点,系通过司法渠道调整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诉讼首先被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再被引用于金融资产保护领域。当前,中国内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呼唤集体诉讼制度出台,而在法理上,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显冲突,只要作出一些条文规定调整,即可在司法实践中施行。它应该是今后一阶段,国家立法思想解放的重点之一。
于集体诉讼制度出台前,则应该先期做出鼓励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现主要存在两个需要突破的瓶颈。一是诉权问题。这方面不妨首先赋予消费者组织代理诉讼的权利。二是诉讼成本来源问题。近年一人诉讼上亿人受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既然是公益诉讼,让所有收益人拿出收益的一部分回报诉讼人不可取,以发起社会捐赠,甚至财政资金奖励形式激励公益诉讼不无合理之处。
无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效应是多方面的。就其功能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前行一步,将对社会经济改革攻坚提供推动力。(原载:东方早报)
今又“3·15”,回头看,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内化为中国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有着深刻原因。伴随市场经济兴起,在宏观向度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促进与制衡力量,为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固然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消费行为息息相关,其进入围绕市场构成的错综复杂博弈之局,产生强大影响力,显著有利于提升国家经济运行质量,增加社会总福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是发展着的事物。按照历史演进过程,当社会经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入了攻坚阶段。而在现实层面上,近年来,中国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停滞状态”。表征之一为,由消费者组织和媒体公布的消费者保护重点难点在数年时间里趋同,商品住宅、通讯器材等商品,铁路、民航、电讯等垄断行业,以及医疗、教育、保险等严格管制行业,持续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点和维权难点。这一表征之下,还需要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出现了“二元化”趋势:一方面,传统的假冒伪劣现象在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大行其道;另一方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盲区不断被发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如何破除僵局?我们认为,通过改善法律制度环境的方式,将能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在该方面,具体涉及三项事宜:
首先,必须建立产品与服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代经济学研究早已证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弱势状态,遏制经营者可能发生的违约与侵权行为,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方式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经营者对其违约与侵权后果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至今,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外,惩罚性赔偿规定几近空白。而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予以举证,往往十分困难。退一步,消费者遭遇侵害后,即使提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主张,要获得法律支持,通常也需支付“得不偿失”的诉讼成本。这一现实状况如得不到改变,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缺位,将继续停留在对经营者“软约束”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在现有基础上获得实质性进步。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力度应有多大固然可以充分讨论,但建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大势所趋,而且经营者与消费者博弈天平倾斜的状态越早得到矫正越好。
同时,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同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样,已被证明为市场经济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其具有节约社会诉讼资源、消费者诉讼成本低廉、有利于调动律师等“代理维权者”积极性等优点,系通过司法渠道调整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诉讼首先被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再被引用于金融资产保护领域。当前,中国内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呼唤集体诉讼制度出台,而在法理上,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显冲突,只要作出一些条文规定调整,即可在司法实践中施行。它应该是今后一阶段,国家立法思想解放的重点之一。
于集体诉讼制度出台前,则应该先期做出鼓励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现主要存在两个需要突破的瓶颈。一是诉权问题。这方面不妨首先赋予消费者组织代理诉讼的权利。二是诉讼成本来源问题。近年一人诉讼上亿人受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既然是公益诉讼,让所有收益人拿出收益的一部分回报诉讼人不可取,以发起社会捐赠,甚至财政资金奖励形式激励公益诉讼不无合理之处。
无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效应是多方面的。就其功能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前行一步,将对社会经济改革攻坚提供推动力。(原载: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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