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解析(三)
2005-02-28 10:1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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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是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为本人、受益人或被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主观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显然没有“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而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获取5元钱的洗车费),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得事实。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合同是当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显然王先生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做本题时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另外,本题也可用常识作答,试想,如果B是正确答案,人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人人都可以用所谓的无因管理为幌子来兜揽生意赚钱。
参考答案:D
2.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卷三17?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应当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本题中,甲立遗嘱时乙、丙虽是未成年人,但现乙、丙均已工作,有生活来源,故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3.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19?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题所体现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在责任构成上,违约责任不一定需要有损害事实出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又没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损害事实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甲乙双方的关系属于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乙的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婚礼录像带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其价值远远超过其本身价值。婚礼录像带灭失,是对其精神上的打击,给甲造成了极大的遗憾。因此,乙不但应承担财产责任,还应承担对甲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答案:B
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是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为本人、受益人或被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主观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显然没有“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而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获取5元钱的洗车费),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得事实。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合同是当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显然王先生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做本题时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另外,本题也可用常识作答,试想,如果B是正确答案,人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人人都可以用所谓的无因管理为幌子来兜揽生意赚钱。
参考答案:D
2.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卷三17?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应当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本题中,甲立遗嘱时乙、丙虽是未成年人,但现乙、丙均已工作,有生活来源,故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3.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19?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题所体现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在责任构成上,违约责任不一定需要有损害事实出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又没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损害事实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甲乙双方的关系属于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乙的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婚礼录像带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其价值远远超过其本身价值。婚礼录像带灭失,是对其精神上的打击,给甲造成了极大的遗憾。因此,乙不但应承担财产责任,还应承担对甲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答案:B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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