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交通卡官司不只具有“个案意义”
2005-02-22 10:54:25 | 来源:红网 | 作者:孙建
  近日北京的牡丹交通卡官司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终审判决工行宣武支行返还司机喻先生牡丹交通卡补卡费69.2元及利息。喻先生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但是胜得不够彻底,因为他要求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喻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因此喻先生此次诉讼的成果只是他个人的胜利,诉讼的成果只有他个人享受。

  我们显然不能指望所有丢卡付出了100元补卡费的司机都像喻先生这样走上法庭,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得到公正。事实上,这样作也没有必要。因为如果那样,付出100元补卡费的司机们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我们的法院也将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以及所有纳税人的金钱。无论对于社会和当事人都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其实俞先生并不是为他自己和他付出的100元钱打这场官司,他是在为北京市200多万司机在争取正当合法的权利。我们可以说,喻先生是在作一项公益事业,在进行一场有利于全社会的公益诉讼。

  然而为什么喻先生的初衷没有实现,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改进现有的司法制度,使之更合理更公正。

  笔者以为,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涉及特定消费群体诉讼的权利。据笔者所知,西方一些法制发达国家已建立了颇有成效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德国,消费者协会可以以特定消费群体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一旦胜诉,所代表的消费群体将会全部自动受益;在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也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护市场公平为目的的诉讼,这一形式的诉讼还被认为是进行法律试验和改革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我国则缺少这一法律制度,只有当事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正是由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官司只具有“个案意义”,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形成了虽然喻先生官司胜诉,而另一边工商银行执行规定照旧的尴尬局面。

  要让这类涉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官司不只具有“个案意义”,我们需要有喻先生牡丹交通卡这样有意义的“个案”,更希望这样的个案能够推动法律制度变革。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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