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3村干部挪用、侵占土地征用费56万
2005-02-06 16:10:37
中国法院网讯 (谢礼鹤 蒋 煌) 2月6日上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挪用、侵占土地征用费56万余元的三名村干部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郑常武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张景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潘炳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12月10日,被告人郑常武在担任上饶县旭日镇文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期间,逢城市建设用地有一笔10.71万元的征地款(有争议的)划至文家村账户上,郑常武便叫文家村凤山一组组长潘炳红以“征用凤山一组水田征用费”名义将该笔款领出,并出具借条后交给自己,该款于2004年6月经检察机关追查才归还。
2003年12月26日,郑常武叫文家村凤山小组二组组长黄先水出具一张12.4万元的借条,郑常武在借条上签批后交村出纳,换回其原来向本村财务借出的旅差、考察、招商等费用借条。2004年6月3日,郑常武叫文家电视台负责人徐盛福出具一张12.3万元借条,将该借条放到村财务用于换回其原来个人借条。2004年1月,文家村包工头郑孙海向郑常武借款,郑常武说其个人没钱,可到村财务借。于是,郑孙海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经郑常武签字后,郑孙海到村财务借款10万元。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郑常武、张景松(文家村委员会主任)各向本村包工头郑孙海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20日,郑孙海向二人催还时。郑常武、张景松商议后,从本村账户上提取20万元付给郑孙海。
2003年12月23日,时任凤山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潘炳红从文家村委会领取土地征用补偿费50.25万元,而实际发放给村民47万余元,潘炳红将多领的3.2万余元予以隐瞒占为已有。
上述合计,三名村干部共挪用、侵占公款56.2万余元(注:该款全部属于上级部门下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其中,郑常武挪用43.01万元,张景松挪用10万元,潘炳红侵占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常武、张景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巨大,挪用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依法应以挪用公款罪论。被告人潘炳红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因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在本案判决前,三被告人均已退清全部赃款,故法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2003年12月10日,被告人郑常武在担任上饶县旭日镇文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期间,逢城市建设用地有一笔10.71万元的征地款(有争议的)划至文家村账户上,郑常武便叫文家村凤山一组组长潘炳红以“征用凤山一组水田征用费”名义将该笔款领出,并出具借条后交给自己,该款于2004年6月经检察机关追查才归还。
2003年12月26日,郑常武叫文家村凤山小组二组组长黄先水出具一张12.4万元的借条,郑常武在借条上签批后交村出纳,换回其原来向本村财务借出的旅差、考察、招商等费用借条。2004年6月3日,郑常武叫文家电视台负责人徐盛福出具一张12.3万元借条,将该借条放到村财务用于换回其原来个人借条。2004年1月,文家村包工头郑孙海向郑常武借款,郑常武说其个人没钱,可到村财务借。于是,郑孙海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经郑常武签字后,郑孙海到村财务借款10万元。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郑常武、张景松(文家村委员会主任)各向本村包工头郑孙海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20日,郑孙海向二人催还时。郑常武、张景松商议后,从本村账户上提取20万元付给郑孙海。
2003年12月23日,时任凤山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潘炳红从文家村委会领取土地征用补偿费50.25万元,而实际发放给村民47万余元,潘炳红将多领的3.2万余元予以隐瞒占为已有。
上述合计,三名村干部共挪用、侵占公款56.2万余元(注:该款全部属于上级部门下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其中,郑常武挪用43.01万元,张景松挪用10万元,潘炳红侵占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常武、张景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巨大,挪用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依法应以挪用公款罪论。被告人潘炳红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因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在本案判决前,三被告人均已退清全部赃款,故法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