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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精彩案例--依法巧解“桂香”结
2005-02-05 08:5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亚新
案情回放
北京著名食品企业“桂香村”的字号创始于1916年,20世纪60年代设海淀分店。1984年该分店正式分立,注册为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以下简称“海淀桂香村”),并以“圆明园”为注册商标,而原桂香村即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桂香村”)则以“桂香村”为注册商标,但双方都一直使用“桂香村”为店名。海淀桂香村经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桂香村”三字,双方对此一直无争议。2003年9月中秋节前夕,一些媒体报道“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桂香村月饼被责令下架”等,报道所指实为海淀桂香村月饼,但客观上致北京桂香村商誉和经济受到损失。北京桂香村遂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及商誉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桂香村和海淀桂香村之间存在历史渊源关系,二者在多年经营中均以其业绩对“桂香村”月饼、糕点的声誉形成做出了贡献。双方企业名称中均含有“桂香村”三字,对其都具有一定的使用权。但在北京桂香村注册“桂香村”商标后,海淀桂香村对“桂香村”三字的使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海淀桂香村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圆明园”商标,不再单独使用“桂香村”三字。“桂香村”三字以企业名称的形式在企业全称中使用。为更加明确区分两家企业,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双方共同拟定一份声明刊登于有关媒体,其他事宜双方采取保密方式进行协商,不予公开。
办案心得
老字号与商标的冲突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是尊重历史,维护既存事实,还是实行严格的规则主义,着眼未来?法律面对的往往是一种选择,当法律难以选择时,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调解往往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因为调解的方式意味着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共同去思考和决断,这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往往比法官的单独选择更准确、更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以挽回影响,但被告认为其使用“桂香村”标识的方式自建厂以来即沿用,自觉委屈。为解决这一矛盾,经合议庭建议,双方采用了“声明”的方式,以清楚表明两家身份,起到较好的效果。宋鱼水
专家点评
这是一个很巧妙的调解案。巧妙之处在于把纠纷解决的焦点移向了澄清当事人将来的关系格局(今后双方如何使用“桂香村”标识),而不拘泥于围绕过去某种事实的争执(被告行为是否有意侵权等)。这就使双方都有了更多的妥协或回旋余地。这个调解案的另一巧妙之处则在于,引导当事人双方认识到各自利益的实现可以有不同的着眼点。这意味着可以回避博弈论中称为“一方全赢的就是另一方全输的”局面,从而使双方都各有所得。以“声明”的形式和采取对其他事宜的协议保密等步骤来进行这种安排,使调解的运作过程本身也显得很有特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本栏稿件由本报记者宁杰整理)
北京著名食品企业“桂香村”的字号创始于1916年,20世纪60年代设海淀分店。1984年该分店正式分立,注册为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以下简称“海淀桂香村”),并以“圆明园”为注册商标,而原桂香村即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桂香村”)则以“桂香村”为注册商标,但双方都一直使用“桂香村”为店名。海淀桂香村经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桂香村”三字,双方对此一直无争议。2003年9月中秋节前夕,一些媒体报道“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桂香村月饼被责令下架”等,报道所指实为海淀桂香村月饼,但客观上致北京桂香村商誉和经济受到损失。北京桂香村遂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及商誉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桂香村和海淀桂香村之间存在历史渊源关系,二者在多年经营中均以其业绩对“桂香村”月饼、糕点的声誉形成做出了贡献。双方企业名称中均含有“桂香村”三字,对其都具有一定的使用权。但在北京桂香村注册“桂香村”商标后,海淀桂香村对“桂香村”三字的使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海淀桂香村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圆明园”商标,不再单独使用“桂香村”三字。“桂香村”三字以企业名称的形式在企业全称中使用。为更加明确区分两家企业,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双方共同拟定一份声明刊登于有关媒体,其他事宜双方采取保密方式进行协商,不予公开。
办案心得
老字号与商标的冲突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是尊重历史,维护既存事实,还是实行严格的规则主义,着眼未来?法律面对的往往是一种选择,当法律难以选择时,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调解往往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因为调解的方式意味着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共同去思考和决断,这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往往比法官的单独选择更准确、更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以挽回影响,但被告认为其使用“桂香村”标识的方式自建厂以来即沿用,自觉委屈。为解决这一矛盾,经合议庭建议,双方采用了“声明”的方式,以清楚表明两家身份,起到较好的效果。宋鱼水
专家点评
这是一个很巧妙的调解案。巧妙之处在于把纠纷解决的焦点移向了澄清当事人将来的关系格局(今后双方如何使用“桂香村”标识),而不拘泥于围绕过去某种事实的争执(被告行为是否有意侵权等)。这就使双方都有了更多的妥协或回旋余地。这个调解案的另一巧妙之处则在于,引导当事人双方认识到各自利益的实现可以有不同的着眼点。这意味着可以回避博弈论中称为“一方全赢的就是另一方全输的”局面,从而使双方都各有所得。以“声明”的形式和采取对其他事宜的协议保密等步骤来进行这种安排,使调解的运作过程本身也显得很有特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本栏稿件由本报记者宁杰整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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