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一建行行长违规放贷3000多万元被判6年
2005-02-01 13:29:3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吴俊 袁舒伊
原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芳村支行(以下简称芳村支行)行长张森淼等人,在明知虚假按揭、业主收入有问题的情况下,违法放贷人民币3793余万元,给国家造成1753余万元损失不能追回。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31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森淼6年有期徒刑。
张森淼,广东普宁人,原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芳村支行行长。1998年1月间,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向芳村支行提出办理广海花园两栋住宅按揭贷款业务,并组织了胡楚城等12人,伪造高收入证明,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3套住宅的名义,在根本无法缴清按揭首期款的情况下,前往芳村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张森淼授意被告人黄健龙,指使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陈永隆实际并无资金存入的情况下,为其反复存取,并非法出具了12本只有存款记录而故意不打印取款记录的活期购房储蓄账户存折,造成各购房账户上有虚假金额的假象。之后,陈永隆即持上述首期款存折以上述12人购买广海花园36套住宅的名义向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二级审核人被告人陈炎斌和三级审核人被告人张森淼在明知虚假按揭、业主收入有问题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审批同意发放贷款人民币1032余万元。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间,陈永隆又3次以同样手法向芳村支行取得按揭贷款。其间,陈永隆还擅自将用于申贷的商铺定价为每平方米2.6-2.8万元,以便获得高额贷款。被告人林群海、徐巧红、张森淼作为贷款的三级审核人,在陈永隆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公司财务报表,而且商铺价格明显不真实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层层审批同意发放贷款。
上述4笔贷款共发放人民币3793余万元,除已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3875余万元。即使扣除被抵押的住宅和商铺共价值人民币2122余万元,尚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共1753余万元的损失不能追回。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31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森淼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4名参与犯罪的工作人员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或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4万元。
张森淼,广东普宁人,原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芳村支行行长。1998年1月间,陈永隆以广海公司的名义向芳村支行提出办理广海花园两栋住宅按揭贷款业务,并组织了胡楚城等12人,伪造高收入证明,以每人购买广海花园3套住宅的名义,在根本无法缴清按揭首期款的情况下,前往芳村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张森淼授意被告人黄健龙,指使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陈永隆实际并无资金存入的情况下,为其反复存取,并非法出具了12本只有存款记录而故意不打印取款记录的活期购房储蓄账户存折,造成各购房账户上有虚假金额的假象。之后,陈永隆即持上述首期款存折以上述12人购买广海花园36套住宅的名义向芳村支行申请按揭贷款,二级审核人被告人陈炎斌和三级审核人被告人张森淼在明知虚假按揭、业主收入有问题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审批同意发放贷款人民币1032余万元。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间,陈永隆又3次以同样手法向芳村支行取得按揭贷款。其间,陈永隆还擅自将用于申贷的商铺定价为每平方米2.6-2.8万元,以便获得高额贷款。被告人林群海、徐巧红、张森淼作为贷款的三级审核人,在陈永隆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公司财务报表,而且商铺价格明显不真实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层层审批同意发放贷款。
上述4笔贷款共发放人民币3793余万元,除已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3875余万元。即使扣除被抵押的住宅和商铺共价值人民币2122余万元,尚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共1753余万元的损失不能追回。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31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森淼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4名参与犯罪的工作人员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或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4万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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