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撤诉风险 维护原告权益
2005-01-20 11:2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骆玉生 郭国平
  1月17日上午,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赶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承办该公司诉江苏省某县医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说:“幸亏你们法官提醒。我们要是按对方的要求撤诉的话,那不仅给你们增添了麻烦,也给我们带来了损失。你们法官真为我们当事人着想!”

  原来,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县医药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截至2005年1月10日,江苏省某县医药有限公司拖欠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4万余元。1月12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江苏省某县医药有限公司告到宣州区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货款16.4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并要求保全对方20万元财产。

  宣州区法院立案后,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1月14日上午,宣州区法院财产保全室的法官赶赴江苏省某县县城,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保全手续办好后不到半小时,被告获悉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即打电话给原告,声称立即给付货款,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听对方这么一说,觉得这个官司不必要再打,打电话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口头表示准备撤回起诉,并要求法院解除才办理的保全手续。

  凭着职业的敏感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意识,承办案件的法官在电话中与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交流,告诉他们,如果对方守信用的话,等他们把货款打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再撤诉也不迟;如果对方不守信用的话,你一旦撤诉,对方可能立即转移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这样,不但自己财产受损失,还得重新起诉,而且即使胜诉,到时候也很难保证能及时得到执行。

  果然,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再次联系时,对方不愿意履行此前的承诺,也不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见此情况,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承办案件法官的善意忠告深感钦佩,特地来到法院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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