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呼唤更多宋鱼水式的法官
2005-01-13 16:07:1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法制日报评论员
  宋鱼水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一名有着鲜明时代特色的法官。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样化、社会利益多元化这样的大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我们的法官又如何在法律与现实、理想与职责间寻找同一性呢?也许宋鱼水的事迹会给人以更多的启迪。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司法公正无疑是最基本的一种。司法公正说起来很容易,因为它只需要法官能做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而法官忠实于法律就是忠实了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精神实质,就是忠实了法律所代表的人民利益。但司法公正做起来却很难,因为它需要法官精英化,它要求法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前做道德的楷模,在扑朔迷离的案情面前做智慧的学者。于是我们想知道在我们的时代中,一个优秀的法官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法官的责任。“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是案件当事人对宋鱼水法官的评价,也是她多年来审判工作的写照。“辨法析理”是她一贯遵循的工作作风,法与理是相统一的,法律从来都不是“天外飞仙”,它是建立在人类共同理性基础之上,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连的,因此以法服人的前提必然是以理服人。“胜负皆服”是“辨法析理”的结果,惟有“胜负皆服”才能达到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目的。我们强调法官判案要说理,其意义正在于此,它不仅仅是对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考量,更是法官对社会所承担的一份责任。

  接受监督是法官的义务。宋鱼水法官“辨法析理”的过程,体现在她的司法判决书中。那一份份数千字,甚至是上万字的司法判决书是写给案件当事人看的,她要让当事人明白胜在哪里,败在何处,所以判决书要经得起当事人的监督;那也是写给法律看的,司法判决必须依法作出,所以判决书又要经得起法律的监督;同时那更是写给社会看的,它是社会评价司法的依据,所以判决书更要经得起社会的监督。一个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忠诚于自己的理想信仰,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究竟有多难,也许不过就是体现在一份份认真完成的司法判决书里。我们强调提高司法判决书的质量,既是要求法官“辨法析理”,更是要求司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不断地充实与提高是法官的职业要求。宋鱼水法官的“辨法析理”也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辨法”,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事物,“析理”要析常理,更要析法理,法官要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总结经验、寻找规律、把握方向,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在这里“辨法析理”成了推动法官提高审判能力的动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对法院、对法官充满了期待。既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既然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会汇集到法院来,那么加强法官自身的队伍建设,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而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要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宋鱼水法官正是法官提高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的代表,她的事迹、她的审判思想,让我们看到了新的时代一名优秀法官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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