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
2004-12-15 10:03:1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薇薇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依法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合格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与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通过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需按照客观分为A、B、C三类。

  据了解,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位负责人在介绍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指出,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这位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司法部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分类,只是对应试人员的不同情况所作的客观分类。实践中,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和政策具体掌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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