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起相临摊位伤害杀人案今日宣判
2004-12-01 14:51:38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高亚莉) 26岁的河北农民侯巧龙因抢生意将对方打伤,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侯巧龙上诉,维持一审北京市朝阳去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二中院今天还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因琐事杀人的28岁的山西农民邢双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钱物,发还被害人家属。
今年2月17日9时许,程某和丈夫与侯巧龙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市场相邻的摊位卖西瓜,因侯巧龙将一欲到程夫妇摊位买西瓜的顾客叫到自己摊位购买西瓜,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侯巧龙用木棍将程打成轻伤。
同样与相临摊位发生矛盾的邢双平,却更残忍。今年2月7日19时许,邢双平在北京市朝阳区一综合批发市场摊位内,与张某发生争执后,用手扼压张某颈部并用毛巾等物品闷堵张某口鼻,致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邢双平从张某衣兜及摊位盗窃2万余元。为毁灭证据,邢双平将电暖气打开放置在张身上,并在张身上及室内泼洒汽油后离开。2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该摊位发生火灾,张某的尸体和室内物品被烧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侯巧龙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巧龙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邢双平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其为毁灭罪证,还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亦构成放火罪,对其犯罪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并合并处罚。
今年2月17日9时许,程某和丈夫与侯巧龙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市场相邻的摊位卖西瓜,因侯巧龙将一欲到程夫妇摊位买西瓜的顾客叫到自己摊位购买西瓜,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侯巧龙用木棍将程打成轻伤。
同样与相临摊位发生矛盾的邢双平,却更残忍。今年2月7日19时许,邢双平在北京市朝阳区一综合批发市场摊位内,与张某发生争执后,用手扼压张某颈部并用毛巾等物品闷堵张某口鼻,致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邢双平从张某衣兜及摊位盗窃2万余元。为毁灭证据,邢双平将电暖气打开放置在张身上,并在张身上及室内泼洒汽油后离开。2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该摊位发生火灾,张某的尸体和室内物品被烧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侯巧龙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巧龙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邢双平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其为毁灭罪证,还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亦构成放火罪,对其犯罪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并合并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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