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部分司考试题分析
2004-11-26 16:3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华
  作者按:本文拟将2004年司法考试题中的部分颇有争议的题目进行适当修改后,在学术上作一番浅显的探讨,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案当事人构成何罪?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有下列几种说法:

  1.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

  2.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3.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二、评析

  作者赞同第二种说法。

  1、根据刑法原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从案件中不难看出,就司机看来,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提包,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甲的盗窃故意的问题。其实,一般意义上的盗窃,往往仅要求盗窃者主观上认为被盗窃者不知道盗窃行为的存在,至于其他人是否知道在所不问。(例如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只要求被扒窃者不知道被扒窃的事实,至于其他人是否看见,都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构成。)在本案中,甲实施盗窃行为时,其主观上并未考虑到真正物主司机是否知晓,而司机又恰巧不知道该盗窃事实,因此,甲背着司机的秘密窃取行为,正好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侵占罪的说法。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据此规定,这里所指的遗忘物是指事实上的遗忘物,而不是假象的遗忘物,同时,“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说明侵占罪只可能有一种犯罪形态即既遂,不存在侵占未遂。但根据一般刑法原理,甲怀着侵占的故意,误将司机的提包作为乙的遗忘物进行侵占,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这就决定了乙的侵占行为客观上不可能既遂,而这一结论与上述侵占罪不存在未遂状态的法理相违背,理论上说不通。因此,作者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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