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若甫绑架案昆明供枪人被判刑
2004-11-24 16:40:12
     中国法院网讯 (冯丽萍 魏文静)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影视演员吴若甫绑架案中,为犯罪者联系购买枪支者的两名被告人潘鑫、杨现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潘鑫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杨现春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29岁的潘鑫是云南省禄劝县人,1998年1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年,后经减刑于2002年7月被释放。

    2003年10月,吴若甫绑架案主犯王立华找到在云南服刑后释放回北京的张海量(另处)让其帮忙到昆明联系购买枪支,进行犯罪活动。张海量到昆明找到曾一同服刑的潘鑫帮忙。随后,潘鑫通过杨现春联系上了外号“老四”、“老五”的人。2003年11月,在潘鑫、杨现春的介绍下,王立华向“老四”“老五”等人购买了五六式冲锋枪两支、苏制TT式手枪两支。潘鑫还将私自持有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送给王立华,王立华将其中一支冲锋枪留在昆明潘鑫处,便携带其余枪支回到北京,实施了对影视演员吴若甫的绑架。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潘鑫、杨现春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潘鑫将私自持有仿六四式枪支送给王立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且其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但二人在整个犯罪中起中间介绍作用,属于从犯地位,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