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日记案”下月开庭 原是雇主女儿恶批日记
2004-11-19 16:06:12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作者:龙婷
保姆日记遭恶批,当事人兰兰(化名)认为雇主王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精神伤害,并就此提出民事诉讼。此事也引起央视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的关注。昨日,本报记者与央视报道组一同前往雇主王某家中,对兰兰曾工作过的地方,以及日记遭“恶批”的事发经过再次进行了了解。
“她睡的是榻榻米不是地板”
在王某爱人高先生的带领下,记者“参观”了位于王家住宅二楼兰兰曾居住过的房间及她所说的睡觉的“地板”。
记者看到,“地板”实际是位于房间内窗户前一个用木板搭建、高出地面约30厘米的一块平台。高先生说,这是当时装修房屋时,专门根据装修公司的提议做的“榻榻米”,房间一侧墙边一直立着一个双人席梦思床垫,因为兰兰在他家工作期间,正值天气炎热,兰兰就一直睡在榻榻米上,如果她想睡“软床”,随时可以将床垫放下。高先生同时说,兰兰毕竟是保姆,作为雇主,他们不可能像照顾自己孩子一样照顾兰兰。没想到,这竟然也在兰兰心中产生了“仇恨”。
“批”日记的是14岁女儿
据了解,因兰兰在独自居住之前,一直与王某14岁的女儿共睡一张床,所以兰兰的日记本其实就放在王某女儿的床上。
王某告诉记者,兰兰请假走后的第二天,女儿在收拾床铺时,意外发现了日记本,当她打开日记本后,发现兰兰在日记中写了很多谩骂和诅咒他们家人的话,一气之下就在日记本上写了那些批注。女儿后来将此事告诉了他们,他们也很生气。
王家人认为,兰兰的日记本放在女儿的床铺上,并没有封存起来,女儿是无意中看到日记内容的,不存在“偷窥”一说。高先生还说,拖欠兰兰工资一事,实际是兰兰提出害怕自己将钱胡乱花掉,特别要他们代为保存的。
“发生这事,我家就像是遭遇了大事一样,孩子不敢上学,单位的事也搁置起来了,这件事对我们的打击真的太大了……”
法院传票已经送达
昨日下午4时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王某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兰兰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兰兰在她的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中称: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总工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到被告王某家工作。2004年9月28日或29日,被告乘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偷看原告日记并加以批注,侮辱原告,造成原告精神上极大伤害,并拒绝支付原告工资700元,后在媒体及社会各界帮助下,于11月13日将拖欠工资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
王某和其家人一起对法院送达的各项通知书进行签收时,对诉状和应诉书中兰兰的真实姓名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据他们说,兰兰在他家工作期间,从未使用过这个名字,他们当场表示,兰兰欺骗了他们整整3个月。同时他们也表示,一定会准时前往法庭应诉。
按照法院送达的传票,此案将于12月6日上午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她睡的是榻榻米不是地板”
在王某爱人高先生的带领下,记者“参观”了位于王家住宅二楼兰兰曾居住过的房间及她所说的睡觉的“地板”。
记者看到,“地板”实际是位于房间内窗户前一个用木板搭建、高出地面约30厘米的一块平台。高先生说,这是当时装修房屋时,专门根据装修公司的提议做的“榻榻米”,房间一侧墙边一直立着一个双人席梦思床垫,因为兰兰在他家工作期间,正值天气炎热,兰兰就一直睡在榻榻米上,如果她想睡“软床”,随时可以将床垫放下。高先生同时说,兰兰毕竟是保姆,作为雇主,他们不可能像照顾自己孩子一样照顾兰兰。没想到,这竟然也在兰兰心中产生了“仇恨”。
“批”日记的是14岁女儿
据了解,因兰兰在独自居住之前,一直与王某14岁的女儿共睡一张床,所以兰兰的日记本其实就放在王某女儿的床上。
王某告诉记者,兰兰请假走后的第二天,女儿在收拾床铺时,意外发现了日记本,当她打开日记本后,发现兰兰在日记中写了很多谩骂和诅咒他们家人的话,一气之下就在日记本上写了那些批注。女儿后来将此事告诉了他们,他们也很生气。
王家人认为,兰兰的日记本放在女儿的床铺上,并没有封存起来,女儿是无意中看到日记内容的,不存在“偷窥”一说。高先生还说,拖欠兰兰工资一事,实际是兰兰提出害怕自己将钱胡乱花掉,特别要他们代为保存的。
“发生这事,我家就像是遭遇了大事一样,孩子不敢上学,单位的事也搁置起来了,这件事对我们的打击真的太大了……”
法院传票已经送达
昨日下午4时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王某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兰兰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兰兰在她的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中称: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总工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到被告王某家工作。2004年9月28日或29日,被告乘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偷看原告日记并加以批注,侮辱原告,造成原告精神上极大伤害,并拒绝支付原告工资700元,后在媒体及社会各界帮助下,于11月13日将拖欠工资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
王某和其家人一起对法院送达的各项通知书进行签收时,对诉状和应诉书中兰兰的真实姓名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据他们说,兰兰在他家工作期间,从未使用过这个名字,他们当场表示,兰兰欺骗了他们整整3个月。同时他们也表示,一定会准时前往法庭应诉。
按照法院送达的传票,此案将于12月6日上午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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