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讲理,北京法院公正
2004-11-05 14:17: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提速中国工业化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迅速转移到非农产业。据统计,全国每3名产业工人中就有2名来自农村,“农民工”扮演着重要角色!

  农民工手中的一份活计,看似不起眼,但却是养家糊口的经济支柱,甚至承载着一个家庭、家族的企盼与梦想!

  二中院的行政法官们说,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是执法者的恩赐,而是我们的良知与责任!

  2000年初夏的一天,河北省承德农民工小付象往常一样,到公司做起了他的瓦工活。这一天,他和工友们将公司养殖场的一个鱼池底部重铺水泥。活干得麻利,不到下午四点就要收工了。

  这时,工长对小付说:“你去把水截门打开,再给地面浇遍水,”目的是给新铺的水泥地面再做些养护。小付压了压头上的草帽,说了声“好嘞”,便走向100米外的水截门。

  一会儿,水从水管中流出来了。工长和工友们满意的看着已浇上水的地面,便三三两两地收工了。这时,没有人注意到水截门旁鱼池中已漂浮上来的那顶草帽。

  暮色降临,还不见小付的身影。大家预感到出事了,便分头寻找。

  大约晚8时许,大伙从鱼池里捞出了小付,他淹死了!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证实小付是几小时前溺水身亡的。

  工友们七嘴八舌议论开了。

  有的说:“水截门那地方又湿又滑,跟鱼池只差一拳头,又没防护,早晚会出事”。

  有的说:“我每次去开水截门都特加小心”;

  有的忧心忡忡地说:“这下小付的父母和妻子可怎么办呀?”

  几天后,公司经理和小付的妻子等共同协商善后事宜。

  公司拟一次性补偿四、五万元了事。小付妻子认为,单位应该对小付的死承担更多的责任,毕竟是在工作时出的事。

  几个月后,小付妻子拿到了劳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小付工伤的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小付工作的区域没有不安全因素,正常开关水截门不会掉入鱼池,小付溺水身亡与工作无关。

  小付的妻子、父母感到委曲、不公和难以接受,他们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下,将劳动行政机关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给予她们脆弱的心灵又一次重击,遂上诉至二中院。

  当时,我国劳动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就连在劳动行政机关裁决期间,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都没有,因而劳动行政机关认定工伤时,在举证责任方面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

  小付的死未被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就是因为劳动行政机关要求小付的妻子证明小付确实因工作原因掉入鱼池,而非捞鱼、自杀等方面的证据。但没有任何人见到事发时的客观情况,小付的妻子又如何举证呢?

  院、庭领导非常重视此案。迅速组成合议庭,由严勇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查阅了不少资料、案例,并到现场和各方分别了解、调查。

  最后,合议庭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要求小付的妻子承担举证责任不合理。因为,小付的妻子已经证实小付在工作时间死于工作地点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在无人见到小付如何落水的情况下,要求她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本意、精神和原则;劳动行政机关采纳了小付公司的意见,认为正常开关水截门不存在掉入鱼池的可能,小付可能因捞鱼等原因掉入鱼池,这仅是一种推测,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非因工落水死亡的可能,举证责任应归于公司。公司不能举证,就应当认定小付的死为工伤。

  鉴于此,合议庭以劳动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充分的证实小付的死亡并非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所致,或者属于法定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和劳动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

  小付妻子的感动自不待言:“乡亲们劝我说,到北京去告官,咋也赢不了。我回去要告诉他们,北京的法官讲理!北京的法院公正!”

  案子圆满审结,但工作还没有中止。庭里及时组织大家对劳动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了一次专题、系统调研,与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多次联系、切磋、协商。经过6个多月的努力,到2002年底,一篇《试论劳动工伤认定的障碍》的论文和调研报告《审理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若干问题及认识》完成了。法官们从立法、执法、社会背景等方面提出工伤认定中存在的20多个问题并拿出了司法实践部门的处理意见。劳动行政机关的同志赞赏地说:“二中院走到了立法的前面!”

  这项调研成果中明确的举证规则、申报工伤认定期限、工伤认定期限等问题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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