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境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发布
2004-10-18 17:12:01 | 作者:程勇
为了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以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两个《办法》就不同数额和项目类别的核准机关和权限各自作了规定。在核准程序方面,两个《办法》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或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两个《办法》还规定了发改委的核准时间期限。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后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10日。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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