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不履行优待义务将受处罚
2004-10-01 11:50:3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王东明 刘昕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的责任。《条例》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骗取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新修订《条例》对原条例中涉及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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