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多少才算“情节严重”
2004-09-23 16:37:4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何三畏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贪污20万元可以成省级大报的头版消息,40万元可以造成全国轰动。事实上,1999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叹这一法条在当时即已经与贪污腐败行情不太适应,到今天,巨大的矛盾更是显露无遗。矛盾显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时间的纵向上,前几年被判死刑的贪污受贿罪,到了今天,可能只能判10年;二是由于自由裁量权太大,使法官难以把握,也给司法腐败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三是由于中国区域经济极不平衡,在中西部贫困地区,贪污受贿100万,可能比在东部发达地区贪污受贿100万,“情节”要恶劣得多。
这些矛盾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寻求现实的解决,为此,据说各地各级法院早已形成不成文的“内部规定”。例如,在2001年左右,是100万才能考虑死刑。但很快,这个内部死刑的门槛也必须调整,因为实行起来仍然杀人太多,于是,到2002年以后,300万元、500万元也不判死刑,或者,官位太显赫,800万也不判死刑,像成克杰胡长青那样的贪污受贿数额就执行死刑,也不太可能了。本来“杀人太多”不是使刑法废弛的理由,但反腐败在客观上有维持稳定提高执政能力的效力,而杀得太多也就可能有负面影响,这是能够解释死刑线在贪污腐败的追击面前节节败退,从10万元一直退守到1000万元不死的惟一理由。这样一来,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量刑的条款,事实上已经被颠覆了。这极大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挫伤了人们对公正的基本诉求。
在10万元和它的100倍(1000万元)之间,都可以执行死刑,当一个审判官面对这样的案卷时,我不得不对他表示同情。请想一想,在100倍的自由裁量权之间,他是多么困惑啊,他的朱砂大笔就这样无可奈何地被置于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了,现实要求他必须拿主意,但是,如果没有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在这生死的关头,对于任何一个法官,无论他职业操守是否严谨,都将非常难办。其中惟一可以拿得到桌面上来考虑的因素是“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但是,就算贪污10万元救灾款或者低保款,就算有勒索的性质,你怎能说就比贪污1000万元重点工程款情节更严重呢?
所以,我对江苏省高法试图破解“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的“难题”而出台《规则》试图统一量刑标准的做法表示理解。虽然有人批评这不合法,认为这个权力应该在最高法或者全国人大,我想,江苏高法未必不知道这些道理,我只是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江苏高法的《规定》有着可以理解的“立法善意”。
但是,任由各省市区自己“规定”贪官的死刑标准,是要不得的。规定得宽也罢,严也罢,都是制造麻烦。当然,我也提不出好的办法,如果要硬着头皮说,我想说,在当前,作为一种非暴力犯罪,不妨不适用死刑。效果上,终身监禁可能比死刑立即执行还好。这当然只是一种议论而已,比起各地在实践中对刑法的自由裁量已经到了无所适从的程度,提一下个人的想法,也就同样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如何,这个道理总是真的:反腐需要新思路,改革需要新突破。说新,其实也没有什么新的,就是进行民主改革和法治建设吧。(原载:《南方都市报》)
可叹这一法条在当时即已经与贪污腐败行情不太适应,到今天,巨大的矛盾更是显露无遗。矛盾显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时间的纵向上,前几年被判死刑的贪污受贿罪,到了今天,可能只能判10年;二是由于自由裁量权太大,使法官难以把握,也给司法腐败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三是由于中国区域经济极不平衡,在中西部贫困地区,贪污受贿100万,可能比在东部发达地区贪污受贿100万,“情节”要恶劣得多。
这些矛盾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寻求现实的解决,为此,据说各地各级法院早已形成不成文的“内部规定”。例如,在2001年左右,是100万才能考虑死刑。但很快,这个内部死刑的门槛也必须调整,因为实行起来仍然杀人太多,于是,到2002年以后,300万元、500万元也不判死刑,或者,官位太显赫,800万也不判死刑,像成克杰胡长青那样的贪污受贿数额就执行死刑,也不太可能了。本来“杀人太多”不是使刑法废弛的理由,但反腐败在客观上有维持稳定提高执政能力的效力,而杀得太多也就可能有负面影响,这是能够解释死刑线在贪污腐败的追击面前节节败退,从10万元一直退守到1000万元不死的惟一理由。这样一来,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量刑的条款,事实上已经被颠覆了。这极大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挫伤了人们对公正的基本诉求。
在10万元和它的100倍(1000万元)之间,都可以执行死刑,当一个审判官面对这样的案卷时,我不得不对他表示同情。请想一想,在100倍的自由裁量权之间,他是多么困惑啊,他的朱砂大笔就这样无可奈何地被置于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了,现实要求他必须拿主意,但是,如果没有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在这生死的关头,对于任何一个法官,无论他职业操守是否严谨,都将非常难办。其中惟一可以拿得到桌面上来考虑的因素是“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但是,就算贪污10万元救灾款或者低保款,就算有勒索的性质,你怎能说就比贪污1000万元重点工程款情节更严重呢?
所以,我对江苏省高法试图破解“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的“难题”而出台《规则》试图统一量刑标准的做法表示理解。虽然有人批评这不合法,认为这个权力应该在最高法或者全国人大,我想,江苏高法未必不知道这些道理,我只是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江苏高法的《规定》有着可以理解的“立法善意”。
但是,任由各省市区自己“规定”贪官的死刑标准,是要不得的。规定得宽也罢,严也罢,都是制造麻烦。当然,我也提不出好的办法,如果要硬着头皮说,我想说,在当前,作为一种非暴力犯罪,不妨不适用死刑。效果上,终身监禁可能比死刑立即执行还好。这当然只是一种议论而已,比起各地在实践中对刑法的自由裁量已经到了无所适从的程度,提一下个人的想法,也就同样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如何,这个道理总是真的:反腐需要新思路,改革需要新突破。说新,其实也没有什么新的,就是进行民主改革和法治建设吧。(原载:《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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