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缉毒警设计贩毒 彭清将提起国家赔偿
2004-09-20 14:40:46 | 来源:新华网-兰州晨报 | 作者:郝冬白 廖明
2004年9月16日下午,曾被诱骗落入“贩毒”陷阱,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坐牢3年零12天的彭清迎来了阳光灿烂的一天。她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回了先前交纳的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在法定期间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这标志着兰州中院对她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宣告她无罪的判决生效。彭清向记者表示,在强制措施解除后,她将提起国家赔偿,为自己3年零12天的冤狱讨个说法。
冤案纪要
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察倪兴刚与马进孝密谋“制造”一起毒品案件,赵、倪向马提供一万元经费。马进孝用此经费与他人共同加工成假毒品“海洛因”。毒品道具做成后,马瞄上歌厅坐台女彭清(化名),在兰州介绍彭与假扮的西安大老板赵明瑞、倪兴刚见面,诱使彭帮他们运输。
7月20日,马进孝电话与赵商定由彭“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7月21日,按约定,赵、倪住进临洮县电力宾馆,随后马进孝也赶到,三人再次密谋后确定,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由彭将毒品交给赵、倪时人赃俱获。 2001年12月19日,在隐情不明的情况下,彭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
2003年6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了彭案。
2004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彭送交毒品的事实虽然存在,彭为获取酬金送交毒品在主观上也是明知的。但是,在这一表象的背后则是人为设局,以重金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故意;马进孝既加工制作所谓“毒品”,又是“毒品”所有人和“卖主”,他们设计制造出“送交毒品的人”——彭清,来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并在交易时将彭抓获,所以,彭的行为自始至终是在诱使和设计的圈套下而为。因此彭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导致发生对社会的危害。在缺乏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仅以彭有主观罪过定罪,则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须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指控彭贩毒罪罪名不能成立,依我国刑法162条规定,判决彭清无罪。
冤案纪要
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察倪兴刚与马进孝密谋“制造”一起毒品案件,赵、倪向马提供一万元经费。马进孝用此经费与他人共同加工成假毒品“海洛因”。毒品道具做成后,马瞄上歌厅坐台女彭清(化名),在兰州介绍彭与假扮的西安大老板赵明瑞、倪兴刚见面,诱使彭帮他们运输。
7月20日,马进孝电话与赵商定由彭“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7月21日,按约定,赵、倪住进临洮县电力宾馆,随后马进孝也赶到,三人再次密谋后确定,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由彭将毒品交给赵、倪时人赃俱获。 2001年12月19日,在隐情不明的情况下,彭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
2003年6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了彭案。
2004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彭送交毒品的事实虽然存在,彭为获取酬金送交毒品在主观上也是明知的。但是,在这一表象的背后则是人为设局,以重金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故意;马进孝既加工制作所谓“毒品”,又是“毒品”所有人和“卖主”,他们设计制造出“送交毒品的人”——彭清,来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并在交易时将彭抓获,所以,彭的行为自始至终是在诱使和设计的圈套下而为。因此彭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导致发生对社会的危害。在缺乏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仅以彭有主观罪过定罪,则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须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指控彭贩毒罪罪名不能成立,依我国刑法162条规定,判决彭清无罪。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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