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决议 全球统一腐败贿赂标准
2004-09-20 13:33:38 | 来源:新华网-南方都市报
  腐败是全球性公害,世界各国需要共同标准,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昨天闭幕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4项决议,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全球腐败的标准,明确定义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人员的腐败贿赂。据悉,这四项决议将提交联合国备案,成为联合国和世界各国今后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参考依据。  

  对公职人员腐败界定

  对于公职人员,决议对腐败和贿赂的主体界定为:代表国家或者任何行政层级和任何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员、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中国法学会刑事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称,“这一界定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吻合。”

  决议对公职人员腐败这样定义: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对贿赂的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许诺、提供或者给予公职人员,或者应他(她)的要求许诺、提供或者给予其他人员或者机构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公职人员实际或者潜在地行使或者不行使其职权。对公务人员腐败,决议指出,公共机构应该保持最大可能程度的透明化和说明责任,应考虑披露某些公务人员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  

  对私营部门腐败界定

  决议对私营部门的腐败这样定义: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在任何时间,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无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做出与业主事务相关的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其贿赂的定义则为: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提供、许诺或者给予任何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员无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做出与业主事务相关的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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