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事实推定及其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2004-08-03 14:3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陆燕红
  案情:

  一日,吴某骑摩托车,载同事陈某上班,途经甲厂附近时,与窜入该路段的狼狗相撞发生事故,致使吴某与陈某跌地受伤,吴某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狼狗不再出现。公安机关在事故后即进行调查,但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即发出通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关吴某与陈某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吴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1、事故的当事人之一陈某证言,事故发生时,狼狗从甲厂内窜出,并与车相撞;2、三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反映,事发前甲厂养有狼狗,事发后狼狗即不见了。被告提供的证据:1、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甲厂进行搜寻,未找到狼狗;2、甲厂一名职工及法定代表人的一位亲威反映,该厂事发前一个月曾养过狼狗,但早已牵走,事故中的狼狗非甲厂饲养。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推定出与吴某相撞的狼狗是甲厂的狼狗。甲厂对其狼狗管理不善,致使狼狗窜入道路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狼狗的所有者甲厂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甲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对事实的推定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审判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狼狗的管理人、饲养人,这也是审判中的难题。这里涉及事实推定规则的运用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对此作如下分析。

  推定是借助于一个存在的事实,据以推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一定假设,这是根据逻辑推理的规则来推断未知事实的一种逻辑证明方法。其中现存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对推定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二分法,即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是指“法规的内容规定为‘如果是甲就推定为乙’的情况”。其可分为确推定和假推定,即类同英美法系中的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后者是法官根据学理上推定的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而作出来的,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的基础事实通常与待证事实并存,即根据事物之间存在常态联系。这种事实上的推定为假推定,双方当事人可用反驳予推翻。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事实推定不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本文所涉案件所要研究和适用的就是事实推定的规则。

  事实推定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正确分担举证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诉讼本质规则的要求。首先,可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实现诉讼经济价值。第三,由于法院不能拒绝裁判,适用事实推定可避免对于一些推定的事实因无从取得合法适格的证据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但是事实推定毕竟是一种盖然性上的推断,可能有被滥用的危险,所以必须对适用和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些条件应包括:1、没有其他证明方式可以证明为真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应为按照证据规则经过法院裁判盖然性占优势的事实。对于基础事实,除审判上的知悉、经过公证的事实、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人认可外,都需由主张者提出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对其存在形成确信。3、推定的事实与基础事实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联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3、允许另一方提出反驳,在事实推定中当事人可以就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真实性提出反驳,也可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推论过程提出反驳。

  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演绎的推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和推论,对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一般可加以确认。法院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影响。首先,事实推定的适用没有免除主张者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欲使法院进行事实推定,以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必须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说服法官并使其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心证。然后,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相信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第三、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驳包括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直接反驳指举证使法官对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使已形成的心证发生动摇,也可提出相反的推论,使法官排除一般经验法则的适用,即可使推定失效。间接反驳指举证反驳基础事实,使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衡量,并确认证据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胜诉。综上可看出,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始终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在适用推定后,对方当事人为反驳推定的事实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和推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再次进行了规定。可见事实推定的适用免除了主张推定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将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发生了转移。

  结合本文所涉案件,在认定与车相撞的狼狗是否是甲厂的这一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均举出相反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甲厂养有狼狗,事发时狼狗从甲厂窜出,且在事发后下落不明等事实,而被告提供证据也能证实在事发前甲厂养有狼狗这一节事实,但对事发过程中狼狗是否系该狼狗,由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甲厂存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对此节事实的所作的证言证明力本身较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了甲厂在事发前有狼狗这一基础事实上,并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明力远大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与车相撞的狼狗是甲厂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作出判决是符合事实推定的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