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2004-07-30 16:27:03
中国法院网讯 (高远)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批严重刑事罪犯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并依法核准了多名严重暴力罪犯的死刑判决。今天(7月30日),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王先友、绑架犯张春元、杨俸云、抢劫犯王大勇等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王先友系安徽来沪务工人员。王在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同居,后因故产生矛盾。2003年6月23日晚,王先友和宋某在外就餐时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当值班人员郑某按宋某的要求欲将王先友赶离公司时,王先友用现场的一把羊角榔头朝郑的头、面部猛砸数下,将郑打倒在地。接着,王先友又持榔头朝宋某的头、面部连续猛击。致被害人郑某、宋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随后,王先友将该公司的银行支票撕碎,又将宋某移动电话、电脑主机损坏后逃离现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先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先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先友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先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张春元、杨俸云系四川来沪务工人员。张春元、杨俸云因经济拮据,遂起意绑架被>害人刘某以勒索钱财。2003年9月30日下午,张、杨等候在刘某读书的学校附近,将放学的刘某绑架。当晚6时许,杨俸云与刘某父亲联系,欲勒索钱款5万元。次日上午,张、杨将刘某转移至闵行区江川东路某苗圃内,由杨两次打电话给刘某父亲继续勒索钱款。张、杨经商议,采用扼颈、用鞋带勒颈等手段,致被害人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嗣后,杨俸云再次给刘某父亲打电话,让其携款至梅陇地铁站附近等候交易,并多次更换付款地点,后两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分别抓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杨俸云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大勇系吉林来沪务工人员。2003年10月30日晚,王大勇采用攀爬外墙、翻窗的方法进入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某号二楼被害人薛某的暂住处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在薛呼救时,王大勇将其按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薛某颈部,致其左侧锁骨下动、静脉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王大勇劫得移动电话机一部逃离现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大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王大勇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王大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先友系安徽来沪务工人员。王在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同居,后因故产生矛盾。2003年6月23日晚,王先友和宋某在外就餐时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当值班人员郑某按宋某的要求欲将王先友赶离公司时,王先友用现场的一把羊角榔头朝郑的头、面部猛砸数下,将郑打倒在地。接着,王先友又持榔头朝宋某的头、面部连续猛击。致被害人郑某、宋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随后,王先友将该公司的银行支票撕碎,又将宋某移动电话、电脑主机损坏后逃离现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先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先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先友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先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张春元、杨俸云系四川来沪务工人员。张春元、杨俸云因经济拮据,遂起意绑架被>害人刘某以勒索钱财。2003年9月30日下午,张、杨等候在刘某读书的学校附近,将放学的刘某绑架。当晚6时许,杨俸云与刘某父亲联系,欲勒索钱款5万元。次日上午,张、杨将刘某转移至闵行区江川东路某苗圃内,由杨两次打电话给刘某父亲继续勒索钱款。张、杨经商议,采用扼颈、用鞋带勒颈等手段,致被害人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嗣后,杨俸云再次给刘某父亲打电话,让其携款至梅陇地铁站附近等候交易,并多次更换付款地点,后两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分别抓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杨俸云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春元、杨俸云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大勇系吉林来沪务工人员。2003年10月30日晚,王大勇采用攀爬外墙、翻窗的方法进入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某号二楼被害人薛某的暂住处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在薛呼救时,王大勇将其按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薛某颈部,致其左侧锁骨下动、静脉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王大勇劫得移动电话机一部逃离现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大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王大勇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王大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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