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桶爆裂失火致1死3伤 包工头获刑
2004-07-30 09:45:1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京华
  包工头杨宝洪拿进办公室的汽油桶突然爆裂造成一死三伤,为此他自己也付出了惨痛代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杨宝洪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杨宝洪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今年32岁的杨宝洪是北京市房山区农民,2003年,杨宝洪所在的工程队和北京市房山兴荟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合作修建粮仓。由杨宝洪提供劳务人员,兴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在合作过程中,杨宝洪发现合作修建粮仓根本不赚钱,就想提前撤出,并要求兴荟建筑工程公司增加工程款。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003年11月24日下午,杨宝洪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的“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办公室,向该公司项目经理杜连喜讨要工程款。双方言语不和便争吵起来,杜连喜连忙给公司经理尤福兴打电话,让尤经理回来解决问题。尤经理闻讯赶到后,杨宝洪马上拎了一桶汽油走进办公室。

  按照杨宝洪的口供,他是想吓唬一下众人,没想到当他把汽油桶往地上一墩,塑料制成的汽油桶突然爆裂,汽油遇室内煤火炉明火引发火灾,致使尤福兴被烧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杜连喜被烧致轻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在场的靳春和、赵宝庆也被烧伤。

  火灾发生后,杨宝洪十分害怕和后悔,马上拨打火警电话119呼救,并于当天到当地派出所投案,杨宝洪还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付3万元作为赔偿费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宝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据法官介绍,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杨宝洪案犯罪情节严重,如果认定为放火罪,可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失火罪,依法应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杨宝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将杨宝洪的行为定性为失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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