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编者状告搜狐侵权开庭
2004-07-15 08:37:31
  • 搜狐代理人
  • 原告方
  •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曹英) 

因一本反映国人向美国花旗银行追讨民国军阀周西成及其“机要秘书金娣”于1938年存入2.5亿美元事件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导致该书六位编者与搜狐公司及在搜狐网上发表评论文章的打假专栏作者“方舟子”对簿公堂。7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司及方是民(即方舟子)在侵权范围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失120万元。

    六名原告分别是《花旗》一书的主编颜品忠、执行主编邵连华、路慕光及编委郑光炎等,他们在诉状中称:搜狐网站开辟方舟子打假专栏,该栏曾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贺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章中说“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在两篇文章后边,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漫骂、污辱原告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研究人员。

    原告认为,近年来他们对花旗银行在中国长达47年的掠夺历史和2.5亿美元赖帐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一书,这些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搜狐网站和方是民却横加指责,指名道姓漫骂和污辱,并允许漫骂和污辱原告的言论长时间登载在网页上,给原告的经济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所以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上述经济和精神损失。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搜狐委派了两位女子出庭应诉。另一被告方舟子则未到庭,其书面答辩意见是由法庭代为宣读的。方舟子在答辩中称,自己的报道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根据公安机关以邵连华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而对其予以拘留的事实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而作出的,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搜狐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方舟子的专栏文章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且搜狐网作为传播媒体,只是言论的承载者,被告方面对涉及“金娣存款”案的有关情况作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并未发布仅支持一方的言论。此外,根据其对网络作者所发表的有关声明条款,搜狐既不对这些作者在网上的言论负责,也不对网友的BBS言论负责。

    截止到中午十二时,此案庭审方结束,至于能否判定侵权,还需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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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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