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公司原总经理身犯两罪 二审被判无期
2004-06-11 17:00:36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张国栋
  广东省深圳市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在在不服深圳中院一审16年的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日前,深圳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其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决定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马恭元,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计财部部长、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马案几经反复,仅在一审阶段,深圳市中院就先后于去年1月23日、3月31日和8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公开开庭审理中,马恭元均否认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顶多是违纪不构成犯罪。就在深圳市中院去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之后,马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审理后发回深圳市中院重审,深圳市中院又先后于今年2月23日、3月1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重审的判决认为,马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计有人民币551250元、港币152万元、美金3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241076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恭元在境外的存款港币2553101元及美金207162元,折合人民币4420967元,未按规定申报,隐瞒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深圳中院遂依法判定:马恭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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