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创一流
——记“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于昌明
2004-05-10 08:3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宗 边
5月8日,“中国法官十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于昌明又一次站在荣誉的奖台上,他和其他14名“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在京受到隆重表彰。
今年38岁的于昌明已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了整整17年。多年来,于昌明立足本职,取得了突出成绩:1995年,荣立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等功;1996年,荣立阳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1999年,荣获第二届“山西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2001年,荣获山西省“人民满意好法官”荣誉称号,荣立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2003年,荣获山西省法院“公正与效率”模范个人荣誉称号、荣立省高级法院和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一等功各一次;2003年,荣获“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用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于昌明在担任经济审判一庭副庭长期间,积极配合庭长组织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担任破产合议庭审判长,为审理破产案件摸索了宝贵的经验。他学以致用,注重总结,近年来先后在《山西审判》等刊物发表《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确认诉讼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多篇论文,其中有的在学术研讨会上获奖,《建立执行裁定上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还被推选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理论研讨会的交流论文。
于昌明自1998年主持本院执行工作特别是近三年来,针对“执行难”这一顽症大胆改革,勇于探索,对外采取12项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对内采取7项解决“执行乱”、规范执法行为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针对法院执行人员普遍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而有的被执行人又惯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收入的难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权这一强制措施,在全省率先试行“被执行人财产审计制度”,使执行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许多执行难案件迎刃而解。这一改革成果曾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并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当中。他针对阳泉市两级法院执行力量少而分散,形不成合力和整体优势的难题,大胆尝试“提级执行”的方法,成功地执结了一件先后有16家债权人分别在阳泉市5个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2亿元的老大难案件。这一案件的妥善执结,赢得当事人的极大赞誉,被媒体广泛传播。他针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角债”较多,债务人不配合,债务链不好解的难题,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代位执行制度”和“强制调查询问制度”以及外地法院的“悬赏执行”办法,执结了许多大案难案,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昌明始终把“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铭刻在心里,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办案,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办理外地一公司与本市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面对本市当事人想方设法找熟人、托关系、邀请吃饭、说情、许诺给好处等种种诱惑,他不为所动,依法判决外地公司胜诉,消除了外地公司对阳泉、对山西法治环境的疑虑。1998年以来,他本着“全市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先后组织过4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执行,多次召集数百名债务人开大会,讲法律规定的执行义务和不执行的后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每次会后都有一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而他也少不了遭到被执行人以及同学、同事、亲友的责难和干扰。对此,他总是冷静地讲法理、讲情理予以疏导,避免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于昌明作为市中院的一名中层领导,把带好队伍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定期组织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培养造就了一种凝聚人心和战斗力的团队精神。他注重规范执法行为,先后主持制定《超期案件易人执行制度》、《执行听证制度》、《合议执行制度》、《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合并执行制度》、《督办转办通报制度》等,使法官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理性化、人性化。在他的言传身教下,阳泉中院的执行队伍已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优秀战斗群体。1998年以来,他领导的庭、局共审判、执行各类民商事案件2094件,审执标的额突破26.9亿元人民币。他直接组织重大执行活动上百次,主审、主执案件200余件,标的额近3亿余元,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今年38岁的于昌明已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了整整17年。多年来,于昌明立足本职,取得了突出成绩:1995年,荣立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等功;1996年,荣立阳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等功;1999年,荣获第二届“山西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2001年,荣获山西省“人民满意好法官”荣誉称号,荣立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2003年,荣获山西省法院“公正与效率”模范个人荣誉称号、荣立省高级法院和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一等功各一次;2003年,荣获“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用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于昌明在担任经济审判一庭副庭长期间,积极配合庭长组织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担任破产合议庭审判长,为审理破产案件摸索了宝贵的经验。他学以致用,注重总结,近年来先后在《山西审判》等刊物发表《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确认诉讼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多篇论文,其中有的在学术研讨会上获奖,《建立执行裁定上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还被推选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理论研讨会的交流论文。
于昌明自1998年主持本院执行工作特别是近三年来,针对“执行难”这一顽症大胆改革,勇于探索,对外采取12项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对内采取7项解决“执行乱”、规范执法行为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针对法院执行人员普遍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而有的被执行人又惯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收入的难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权这一强制措施,在全省率先试行“被执行人财产审计制度”,使执行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许多执行难案件迎刃而解。这一改革成果曾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并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当中。他针对阳泉市两级法院执行力量少而分散,形不成合力和整体优势的难题,大胆尝试“提级执行”的方法,成功地执结了一件先后有16家债权人分别在阳泉市5个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2亿元的老大难案件。这一案件的妥善执结,赢得当事人的极大赞誉,被媒体广泛传播。他针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角债”较多,债务人不配合,债务链不好解的难题,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代位执行制度”和“强制调查询问制度”以及外地法院的“悬赏执行”办法,执结了许多大案难案,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昌明始终把“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铭刻在心里,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办案,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办理外地一公司与本市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面对本市当事人想方设法找熟人、托关系、邀请吃饭、说情、许诺给好处等种种诱惑,他不为所动,依法判决外地公司胜诉,消除了外地公司对阳泉、对山西法治环境的疑虑。1998年以来,他本着“全市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先后组织过4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执行,多次召集数百名债务人开大会,讲法律规定的执行义务和不执行的后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每次会后都有一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而他也少不了遭到被执行人以及同学、同事、亲友的责难和干扰。对此,他总是冷静地讲法理、讲情理予以疏导,避免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于昌明作为市中院的一名中层领导,把带好队伍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定期组织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培养造就了一种凝聚人心和战斗力的团队精神。他注重规范执法行为,先后主持制定《超期案件易人执行制度》、《执行听证制度》、《合议执行制度》、《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合并执行制度》、《督办转办通报制度》等,使法官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理性化、人性化。在他的言传身教下,阳泉中院的执行队伍已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优秀战斗群体。1998年以来,他领导的庭、局共审判、执行各类民商事案件2094件,审执标的额突破26.9亿元人民币。他直接组织重大执行活动上百次,主审、主执案件200余件,标的额近3亿余元,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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