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案附带民事部分有了判决
2004-04-29 08:34:39
马加爵
     中国法院网讯 (冯丽萍)  4月28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马加爵送达一审判决书,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宣判,判处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即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的父母每家人民币两万元。

  法院认为,马加爵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马加爵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但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以及要求判令马加爵赔礼道歉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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