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官不畏难执结“道南案”
2004-04-09 11:44: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俊莉
  4名中国船员在海难中丧生,6名生还船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遇难船员的家属及生还船员将船东诉至青岛海事法院,经过二审终审胜诉。近日,该案顺利执结,19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海难发生

   2002年2月11日晚,在皎洁的月光下,大海安静而祥和。“胜利高雄”轮(M.V TRIUMPHKAOHSIUNG)正缓缓地行驶于韩国济州岛附近的海域。

  22时许,海面突然传出动荡的嘈杂声,“胜利高雄”轮开始发生倾斜,船上的人员发出的一声声呼救声响彻夜空!一阵慌乱过后,海面恢复平静,而“胜利高雄”轮却从海面消失、沉入了海底。配备到船上工作的10名中国船员中,4名船员不幸遇难身亡,6名船员被随后赶来的搜救人员救起生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查明,船舶沉没是因为船上的机械出了故障。

            诉讼之路

  海难发生后,“胜利高雄”轮登记船东为道南投资公司、实际船东道南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只以支付部分丧葬费来推卸责任,经多次催促,仍无履行赔偿义务的诚意。4名死者原住于浙江台州、福建泉州、山东淄博以及山东青岛三省四市,生还的6名船员也分别住于河南、福建、浙江、天津等地市。悲痛将分布于各省的4名死者的家属13人及6名获救船员团结在一起,他们发出一个共同的声音——一定要讨回公道!

  2002年6月,经过多处投诉未果、走投无路的19名当事人,最终将登记船东道南投资公司、实际船东道南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家族企业胜利航运公司和明海管理公司(系事故发生后胜利航运公司变更)一并诉至青岛海事法院。经过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2003年11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一被告道南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道南投资公司支付19名原告共计339663.85美元;第三被告胜利航运公司与上述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告明海管理公司以临时登记在其名下的“胜利吉大”轮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艰难执行

  判决生效后,4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9名原告遂于2003年12月4日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强制执行。青岛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并审查合法后,于当日予以立案。

  由于“胜利高雄”轮已于事故中沉没,第一被执行人道南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执行人道南投资公司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死难者及其家属,以及生还船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青岛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开始多方寻找其他执行线索。

  2004年春节期间,执行人员仍然坚守在岗位上,查找着执行线索。经过多种渠道查找,执行人员获悉第四被执行人明海管理公司所属的“胜利吉大”轮仍在国内经营。这一线索象明灯照亮郁闷的夜空——有希望了!但由于“胜利吉大”轮行踪难以确定,青岛海事法院积极联系各大港口以及各兄弟海事法院,要求其密切注意“胜利吉大”轮的行踪,以协助青岛海事法院执行该案。直至2月18日,执行人员得到通知“胜利吉大”轮正在福建马尾船厂内进行修理,随时都有修好后离开的可能。

  时间紧迫!执行人员立即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并于当日飞赴福建马尾船厂。赶到时已近黄昏。在厦门海事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执行人员向“胜利吉大”轮船长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发出扣押船舶命令,扣押了该轮。实施扣押后,执行人员同时发出拍卖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明海管理公司在15日内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否则将按法定程序将该轮予以拍卖。

  在这期间,执行人员积极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并向其讲解相关法律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威严的法律面前,终于认识到应付的责任,于3月5日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所确定的义务。3月6日,青岛海事法院解除了对“胜利吉大”轮的扣押。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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