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实现宪政的重要保障
2004-04-08 10:56:1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江必新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最独特的价值在于它是实现宪政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5年前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为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直接依据宪法而制定的。
十五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全国各级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职责,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执行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
198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3,091件,其中2003年受理87,919件,是1989年9,934件的九倍;受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16,676件。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已经拓展到五十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从198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08814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平均占结案数的31.28%(其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135505件,占14.91%;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8377件,占0.92%;被告主动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117390件,占12.9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22993件,占2.53%),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158422件,占17.43%。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权利,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了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最独特的价值在于保障宪政的实现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诉讼最独特的价值在于它是实现宪政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宪政的核心理念是确保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法律(至少在理论上)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这是因为,宪法所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是国家同国民的关系,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诉讼是人民和平制约国家机关的最规范、最普遍、最有效、最少负面效应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宪政的历史经验表明,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有赖于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行政诉讼制度赋予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之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平衡机制。如果说,行政诉讼的其他价值是其他机制可以替代的话,保障宪政实现这一独特的价值则是其他机制所难于替代的。
宪法修正案为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这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在具体条文上,修正案增加了一系列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条款,如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紧急状态制度,特别是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些规定不仅为人民法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人权提供了更高层次的规范依据,而且给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院因其司法程序和制度值得信赖,历来被视为人权保障的重镇。人民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可以说,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坚强法律后盾,也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由于违法行政往往以对人权的侵害为对价,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己任的行政审判,对于保障人权负有特殊职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人民法院要完成宪法所赋予的职责,除了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外,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即是说必须有一个优良的行政诉讼制度。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而言,不失为一部良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所幸的是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改行政诉讼法列入议事日程,但愿修改能尽快启动。
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5年前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为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直接依据宪法而制定的。
十五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全国各级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职责,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执行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
198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3,091件,其中2003年受理87,919件,是1989年9,934件的九倍;受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16,676件。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已经拓展到五十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从198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08814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平均占结案数的31.28%(其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135505件,占14.91%;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8377件,占0.92%;被告主动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117390件,占12.9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22993件,占2.53%),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158422件,占17.43%。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权利,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了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最独特的价值在于保障宪政的实现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诉讼最独特的价值在于它是实现宪政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宪政的核心理念是确保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法律(至少在理论上)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这是因为,宪法所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是国家同国民的关系,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诉讼是人民和平制约国家机关的最规范、最普遍、最有效、最少负面效应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宪政的历史经验表明,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有赖于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行政诉讼制度赋予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之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平衡机制。如果说,行政诉讼的其他价值是其他机制可以替代的话,保障宪政实现这一独特的价值则是其他机制所难于替代的。
宪法修正案为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这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在具体条文上,修正案增加了一系列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条款,如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紧急状态制度,特别是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些规定不仅为人民法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人权提供了更高层次的规范依据,而且给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院因其司法程序和制度值得信赖,历来被视为人权保障的重镇。人民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可以说,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坚强法律后盾,也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由于违法行政往往以对人权的侵害为对价,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己任的行政审判,对于保障人权负有特殊职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人民法院要完成宪法所赋予的职责,除了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外,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即是说必须有一个优良的行政诉讼制度。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而言,不失为一部良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所幸的是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改行政诉讼法列入议事日程,但愿修改能尽快启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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